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
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
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簡稱中國無協,英文名Chinese Radio Sports Association,縮寫CRSA)成立於1964年2月3日,發起人為原四機部部長王錚和國家體委陸上司司長張文華。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在民政部註冊,主管單位是國家體育總局。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於1984年代表中國加入國際業餘無線電聯盟。
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是由廣大業餘無線電愛好者(HAM)以及法律認可的業餘無線電組織或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在國家體育總局和國家無線電管理局的業務領導下協助主管部門做好業餘無線電管理工作,組織和幫助廣大業餘無線電愛好者開展業餘無線電活動。
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在國家體育總局和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監督下指導全國業餘無線電活動;並受國家主管部門的委託,對全國業餘無線電業務實施輔助無線電管理工作;為社會緊急情況提供救災應急無線電通信服務。凡是保證遵守國家和有關部門制訂的有關無線電法律、法規、規章,並願意在協會指導下從事業餘無線電活動的業餘無線電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按照國家體委、國家無委頒發的關於業餘電台管理的法規文件,申請設置使用個人業餘無線電台者須先加入協會。
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一貫重視培養青少年學習電子信息技術的興趣,每年組織全國性的競賽,得到過各級地方政府、國內及香港企業等的支持,協會繼續歡迎各界人士和單位合作推動開展我國青少年無線電科技活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全名為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簡稱“中國無協”,英文名為CHINESE RADIO SPORT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RSA”。
第二條 本協會由廣大業餘無線電愛好者以及法律認可的業餘無線電組織或單位自願結成,屬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業餘無線電愛好者系指經正式批准的、對無線電技術有興趣的人,其興趣純系個人愛好,而不涉及謀取利潤。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業餘無線電愛好者和無線電運動工作者,指導全國業餘無線電運活動,推動其普及與水平的提高服務;受國家主管部門的委託,對全國業餘無線電業務實施輔助無線電運動的管理工作;為社會緊急情況提供救災應急無線電通信服務;增進與各國業餘無線電組織及愛好者的友誼,加強與國際業餘無線電組織的聯繫和合作。
業餘無線電活動是指供業餘無線電愛好者進行自我訓練、相互通信和技術研究的無線電活動和運動。協會的一切活動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體育接受國家體育總局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有關業務指導;代表中國參加國際業餘無線電聯盟,並參加相應的國際業餘無線電活動的。第五條 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總部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根據國家有關體育和無線電管理的體育方針、政策和、無線電法規以及國際業餘無線電組織的有關規定,統一組織、協調全國業餘無線電活動的的開展發展,促進我國及世界無線電活動的進步。
(二)宣傳國家有關業餘無線電管理的法律、法規,宣傳業餘無線電活動,普及科技知識,組織廣大群眾和青少年參加業餘無線電活動,不斷提高無線電技術水平。
(三)制定有關業餘無線電活動管理制度、各種技術和運動證書等級標準、競賽規則,報請主管部門批准后施行。
(四)負責協調、組織全國性業餘無線電培訓、考核、競賽、評比及其他活動,加強各地業餘無線電組織之間的聯繫和交流,增進全國業餘無線電愛好者之間的團結和友誼。
(五)維護業餘無線電愛好者的合法權益,向有關政府部門反映他們的要求和、意見和,並對無線電運動的重大方針政策、發展戰略提出建議。
(六)根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代表我國組團參加、申辦國際業餘無線電會議、競賽等活動,保持與國際業餘無線電組織和各國家和地區業餘無線電界之間的業務聯繫並展開交流活動;牽頭協調地方組織的國際業餘無線電活動。
(七)完成政府相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個人或團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熱愛業餘無線電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本協會秘書處審查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力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和表決權,個人會員享有被選舉權;
(二)優先或優惠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三)優先或優惠獲得本協會服務的權利;
(四)對本對協會工作的建議批評權和監督權;
(五)依法設置業餘無線電台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支持並參加本協會各項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維護本協會的形象和團結;
(五)遵守有關業餘無線電的法規和紀律;
(六)積極向協會領導機構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團體會員每年12月至次年1月應向本協會秘書處遞交年度工作報告;
(八)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總部,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協會和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半年以上,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全國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表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表決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一般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等級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主管部門批准同意。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和交付的工作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協會經費的主要來源是: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國家主管部門撥款;
(四)政府資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家體育總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國家體育總局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國家體育總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處理善後事宜。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國家體育總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的會徽為菱形圖樣,內有天線、線圈、地線的電路符號和中國字樣,以及標有英文名稱的縮寫(CRSA)的緞帶(兼作電容器)。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複製本會會旗、會徽等標誌用於商業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2003年2月26日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及未盡事宜的決定權屬本協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