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國籍

無國籍

無國籍是一個人不具有任何國籍或根據任何國家的法律都不認為是它的公民的法律狀態。又稱國籍的消極衝突。無國籍狀態是各國國內法關於國籍的規定不同的結果。產生無國籍現象的國內法規定主要有關於:(1)出生;(2)婚姻;(3)收養;(4)國籍被剝奪。無國籍人不享有任何國家的外交保護,其法律地位由居留國的法律來規定,通常與本國公民法律地位相同。對避免、防止和減少無國籍現象,國際社會作出了積極努力。

目錄

正文


無體物是“有體物”的對稱。指各種財產權利。源於羅馬法。羅馬法中將實體物與權利都視為物,無體物即指沒有實體存在、僅由人們憑主觀而擬制的物。如債權和用益權。近現代民法中,有的將物區分成有體物和無體物,如法國、義大利、奧地利及荷蘭等國。德國、日本排斥無體物概念,明文規定法律所稱的物為有體物。英美法中則有無體物概念,專指各種動產或不動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