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妨害公務
妨害公務是指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條件下的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履行職責,或者以暴力、威脅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 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妨害公務,香港俗稱阻差辦公,泛指以武力、暴力或恐嚇,妨礙公務員(或警察)行使職權。或是侮辱或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
● 台灣
● 刑法,第二編 分則,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第135條~第141條)
● 香港
●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3條:“任何人抗拒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或獲合法授權或合法受雇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執行任何公務,或抗拒或阻礙他人合法地協助上述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執行任何公務,均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6個月。”
● 《侵害人身條例》36條B:“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2年。”
● 《警隊條例》63條:“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或協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襲擊或抗拒……循簡易程序定罪后,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 日本
● 刑法,第二編 罪,第五章,公務の執行を妨害する罪。(第95條~第96條の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