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法
權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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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法,其正式名稱是“宣布臣民權利和自由以及確定王位繼承法”,是英格蘭人民和國會與斯圖亞特王朝的國王們長期鬥爭的重要法律成果,是英國憲法的基本文件之一。該法曆數了詹姆士二世的種種破壞憲法的行為,宣布其行為非法,並宣布沒有議會同意,以皇權宣布終止或實行某項法律屬僭越行為;以往以王權擅行的關於廢止或施行法律的行為均屬非法;為設立教會法院而成立的委員會以及其他類似的委員會及法院均系非法;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通過王室特權籌集資金;向國王請願是臣民固有的權利;在和平時期非經議會同意而召募和保持常規軍隊為非法;屬於新教徒的臣民有權依據法律擁有自己的武器;議會議員應自由選舉;在議會中發言、爭辯以及提起程序的自由不得在任何法院或議會以外的地方受到剝奪或質疑;不得徵收超額保釋金、濫施罰款,禁止殘酷及非常之刑罰;陪審員姓名應予正式登記和陳報。參與叛國罪審判之陪審員應為不動產保有人;任何人定罪之前均不得被科以罰金或沒收財產,否則即為非法和無效;為使一切冤屈得到昭雪,並為修正、加強與維護法律起見,議會應經常召開。最後該法對奧蘭治的威廉與瑪麗對英國王位的繼承加以確認,並對此後王位繼承問題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