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婚姻索取財物

借婚姻索取財物

借婚姻索取財物,主要是指男女雙方自願或基本自願結婚,但一方卻以對方給付一定的財物作為結婚條件的行為。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人,為滿足個人的物質願望,把自己的婚姻建立在金錢基礎上而不是愛情基礎上,這種行為不僅會給對方及家庭造成生活困難,影響自己和他人的婚姻家庭生活,而且不符合社會主義的婚姻家庭道德觀,妨礙婚姻自由原則的實施,所以我國的婚姻法歷來都明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概括介紹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法釋[2003]19號),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