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書
離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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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書,猶太教律法規定的離婚文書。根據傳統,須按規定格式用阿拉米文書寫。丈夫自拉比法庭領取后,當著兩名證人和三名裁判員的面交給妻子,妻子如雙手捧接則表示同意,離婚立即生效。按猶太教律法,男子可隨時以任何理由與妻子離婚,但婦女自古以來享有某些平等權利。律法規定,如叛教、不人道、不願同居等特殊情況,男女一方都有權強迫對方同意離婚。事先由拉比法庭調查後作出判決。實際上,只有確證女方患精神病而無法痊癒時,男方才可不經申請而再娶。在以色列,正統派和保守派認為該文書是離婚的唯一合法證件。在他國,因考慮所在國有關民法,故規定先辦妥離婚的法律手續后才領取教內文書。改革派則不承認其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