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續性

可持續性

可持續性是指一種可以長久維持的過程或狀態。人類社會的持續性由生態可持續性、經濟可持續性和社會可持續性三個相互聯繫不可分割的部分組成。

人類處於普受關注的可持續發展問題的中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互聯繫,構成一個有機整體。《里約宣言》 (國際環保條約《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簡稱)指出“為了可持續發展,環境保護應是發展進程的一個整體部份,不能脫離這一進程來考慮”。可持續發展非常重視環境保護,把環境保護作為它積極追求實現 的最基本目的之一,環境保護是區分可持續發展與傳統發展的分水嶺和試金石。

可持續發展要求


人類發展權利

可持續發展突出強調的是發展,發展是人類共同的和普遍的權利。發達國家也好,發展中國家也好都應享有平等的,不容剝奪的發展權,對於 發展中國家,發展更為重要。事實說明,發展中國家正經受來自貧窮和生態惡化 的雙重壓力,貧窮導致生態惡化,生態惡化又加劇了貧窮。因此,可持續發展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說,發展是第一位的,只有發展才能解決貧富懸殊,人口猛增和生態危機提供必要的技術和資金,最終走向現代化和文明。

與環境保護相聯

可持續發展把環境建設做為實現發展的重要內容,因為環境建設不僅可以為發展創造出許多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效益,而且可為發展保駕護航,向發展提供適宜的環境與資源;可持續發展把環境保護作為衡量發展質量、發展水平和發展程度的客觀標準之一,因為現代的發展與現 實越來越依靠環境與資源的支撐,人們在沒有充分認識可持續發展之前,隨傳統發展,環境與資源正在急劇的衰退,能為發展提供的支撐越來越有限了,越是高 速發展,環境與資源越顯得重要;環境保護可以保證可持續發展最終目的實現,因為現代的發展早已不是僅僅滿於物質和精神消費,同時把為建設舒適、安全、清潔、優美的環境作為實現的重要目標進行不懈努力。

正當環境權利

可持續發展認為,在環境保護方面,每個人都享有正當的環境權利。環境權利和義務是相對的,對別人是一種權利,對自己則是一種義務,人們的環境 權利和環境義務是平等的和統一的。這種權利應當得到他人的尊重和維護。

放棄傳統方式

可持續發展要求人們放棄傳統的生產方式和消費方式。就是要及時堅決地改變傳統發展的模式——即首先減少進而消除不能使發展持續的生產方式和消費方式。它一方面要求人們在生產時要儘可能地少投入,多產出;另一方面又要求人們在消費時儘可能地多利用、少排放。因此,我們必須糾正過去那種單 純靠增強投入,加大消耗實現發展和以犧牲環境來增加產出的錯誤作法,從而使發展更少地依賴有限的資源,更多地與環境容量有機的協調。

環境保護技術

可持續發展要求加快環境保護新技術的研製和普及解決環境危機、改變傳統的生產方式、以及消費方式,根本出路在發展科 學技術。只有大量地使用先進科技才能使單位生產量的能耗、物耗大幅度下降,才能實現少投入,多產出的發展模式,減少對資源、能源的依賴性、減輕環境的 污染負荷。

提高意識

可持續發展還要求普遍提高人們的環境意識。實施可持續發展的前提,是人們必須改變對自然的傳統態度——即從功利主義觀點出發,為我所用,只要 對人類是需要的,就可以隨意開發使用。而應樹立起一種全新的現代文明觀念,即用生態的觀點重新調整人與自然的關係,把人類僅僅當作自然界大家庭中一個普通的成員,從而真正建立起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嶄新觀念,這僅依靠個別人不 行、少數人也不行,只有使之成為公眾的自覺行為,因此,要使環境教育適合可持續發展。
可持續性是全人類共同面對的一個問題,它決定著我們未來的生活。只有全人類有共同的保護意識和行動就會使我們的未來不再變得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