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管理所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徠車管所,全稱車輛管理所,主要負責承辦機動車註冊、變更、轉移、抵押、註銷登記。

車管所進行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補領、換領、審驗及受理機動車和駕駛員相關的其他業務,以及證,表填寫不規範,未按規定簽名蓋章等問題,應當向監督崗報告。

職責規範


機動車業務崗位

車管所
(一)機動車登記審核崗職責
1、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有關手續是否齊全、真實、有效。
2、確認車型,並核對有關技術參數。
3、查驗機動車發動機號和車輛識別代號,確認有無鑿改痕迹,並與全國被盜搶機動車信息庫進行比對。
4、進行機動車外觀檢查,確認車身顏色。
5、對屬於《全國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管理範圍的國產機動車,核對《公告》的數據。
6、審查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7、對符合規定的手續將車輛信息錄入計算機並出具受理憑證。對不符合規定的要說明原因並出具退辦憑證。
8、保持辦公環境整潔,維徠持辦證大廳秩序良好。
(二)牌證管理崗職責
1、管理計算機自動選牌系統,及時添加機動車號牌。
2、核發號牌。
3、受理申請檢驗合格標誌,審核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行駛證、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4、製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以下簡稱行駛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證書》(以下簡稱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檢驗合格標誌。
5、核發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檢驗合格標誌。
6、回收、銷毀廢舊牌證。
7、保管好業務印章、機動車號牌和日常使用的空白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檢驗合格標誌、防偽膜。
8、與檔案管理崗核對空白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檢驗合格標誌、防偽膜用量,並做好登記。
9、提請車輛管理所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作廢。
10、根據實際情況做好牌證的製作計劃,及時安排牌證的製作和領取。
11、做好牌證庫的防潮、防火和防盜工作。
12、保持辦公環境整潔,維持辦證大廳秩序良好。
(三)業務領導崗職責
1、按職責和許可權審核或審批機動車有關手續。
2、審核進口機動車手續。
3、檢查監督各崗位的工作情況。
4、掌握髮牌發證數量。
5、受理群眾投訴。
6、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四)檔案管理崗職責
1、清點全部手續是否齊全、真實、有效並核對計算機登記系統的信息。
2、整理資料,裝訂、歸檔,妥善保管檔案。
3、保管好空白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檢驗合格標誌、防偽膜,與牌證管理崗核對發牌發證數量,防止空白證件流失。
4、因涉嫌走私、盜搶、搶劫機動車案件偵查需要或其他業務需要,出具核對車輛檔案的證明或車輛檔案有關內容的複印件。
5、做好檔案(室)庫的防潮、防火和防盜工作。
(五)嫌疑車輛調查崗
1、處理機動車業務崗位反映的涉嫌資料被套用、塗改或者有偽造嫌疑,涉嫌走私、盜竊、搶劫以及無進口證明、非法拼(組)裝機動車的問題。
2、對各崗位移交的嫌疑車輛資料進行調查,建立嫌疑車輛調查台帳,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調查。
3、根據取得的證據和詢問記錄,對不能排除嫌疑的機動車,移交有關部門立案偵察,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4、對作出排除嫌疑結論的機動車,在《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上註明情況,附有關證據和詢問記錄,經業務領導審核后,交相應崗位繼續辦理登記業務。
5、其他執法部門辦理涉嫌走私、盜搶機動車案件需要查閱檔案或出具證明時,負責接待並協助辦理。

駕駛證業務

(一)駕駛證受理崗崗位職責
1、受理駕駛證業務申請,審核申請人身份證件、身體檢查結果和准駕車型資格(消除體檢差錯記錄)。
2、查詢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確認申請人是否有已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兩年、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情形和申請人累積積分情況。
3、對手續齊全、符合規定的,將申請人的有關信息錄入計算機。
4、出具申請人考試預約憑證。
5、核發《駕駛技能准考證明》。
6、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7、保持辦公環境整潔,維持辦證大廳秩序良好。
(二)駕駛員考試崗崗位職責
1、安排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試計劃。
2、嚴格審核參加考試人員的身份,嚴格按照考試項目、內容、標準和規定的時限進行考試。
3、嚴肅考試紀律,規範考場秩序。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試場地實行封閉式管理,禁止與考試無關的人員進入考試場地。
4、考試后在考試成績表上記載考試成績,落實雙簽名制度。
5、保管考試有關資料,收回被終止考試申請人的考試預約憑證和《准考證明》。
6、將申請人的考試成績錄入計算機系統。
(三)檔案管理崗崗位職責
1、檔案管理崗複核受理崗收存的資料和科目一考試資料,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製作《機動車駕駛技能准考證明》。
2、複核科目二、三考試等有關資料,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符合規定的,確定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編號。
3、辦理提交年度體檢證明業務。
4、製作機動車駕駛證。
5、確認查詢結果,整理資料並裝訂、歸檔,妥善保管檔案。
6、向社會公告駕駛證註銷信息。
7、與受理崗核對發證數量
8、做好庫房防潮、防火、防盜工作。

其他業務

1.機動車和駕駛證業務監督崗
處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崗反映的問題;處理業務領導崗退辦的不符合規定的有關手續;查驗各崗位的業務台帳,按規定公布辦理登記的有關情況;監督工作紀律;受理群眾投訴。
2.考試監督崗
處理考試崗反映的問題;安排科目二、科目三的考生考試;現場抽查科目一、科目二考試情況,隨車抽查科目三考試情況;監督工作紀律;受理群眾投訴。
3.業務領導崗
按職責和許可權審核或審批機動車和駕駛證有關手續;審核進口機動車手續,監督各崗位辦理進口機動車牌證的情況;掌握髮牌發證數量;處理監督崗反映的問題;檢查監督各崗位的工作情況;受理群眾投訴;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4.嫌疑車輛調查崗
處理機動車業務崗位反映的涉嫌走私、盜竊、搶劫以及無進口證明、非法拼(組)裝機動車的問題;複查具有走私、盜竊、搶劫以及無進口證明、非法拼(組)裝嫌疑的車輛,詢問嫌疑車輛的有關人員並做筆錄,及時移送有關業務部門立案偵查;定期將新登記車輛的信息與全國被盜搶機動車信息庫進行對比;其他執法部門辦理涉嫌走私、盜搶機動車案件需要查閱檔案或出具證明時,負責接待並協助辦理。
5.計算機管理崗
維護機動車、駕駛員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保證系統安全、正常運行,備份資料庫;按照規定辦理機動車、駕駛員有關信息的計算機查詢。
6.諮詢崗
解答群眾提出的辦理機動車和駕駛證業務等問題。

業務流程


初次登記

1.登記審核(受理)崗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手續是否齊全。符合規定的,接收有關手續,給申請人簽發《待辦單》,通知申請人交納檢驗費,並通知機動車檢驗崗檢驗車輛。接收的有關手續由車管所內部傳遞給檢驗崗。不符合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不符合規定的理由,退還全部手續,出具《退辦單》。
2.機動車檢驗崗檢驗車輛,符合規定的,在有關證、表上簽字,由車管所內部傳遞到登記審核崗。不符合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不符合規定的理由,出具《退辦單》。具有走私、盜竊、搶劫以及非法拼(組)裝機動車嫌疑的,送嫌疑車輛調查崗處理。
3.登記審核崗查驗機動車檢驗崗交來的手續,符合規定的,在有關證、表上簽字,送檔案管理崗。申請人提供的手續不符合規定,退給申請人並告知不符合規定的理由,出具《退辦單》。上一崗位辦理的手續不符合規定或有疑問的,報機動車和駕駛員業務監督崗處理。發現假手續,暫扣並交嫌疑車輛調查崗處理。
4.檔案管理崗複核登記審核崗交來的全部手續,符合規定的,在有關證、表上簽字,報業務領導崗審核或審批。有疑問的,報機動車和駕駛證業務監督崗處理。發現假手續,暫扣並交嫌疑車輛調查崗處理。
5.業務領導崗按規定的職責和許可權審核或審批有關手續,符合規定的,在有關證、表上簽字蓋章,送到檔案管理崗。不符合規定的,需簽注處理意見,送機動車和駕駛證業務監督崗處理。
6.檔案管理崗簽發《發牌通知書》,送牌證管理崗。屬進口機動車的,按進口機動車登記審批管理規定的程序報批。
7.牌證管理崗通知車主交納稅、費,憑《發牌通知書》和稅、費繳納憑證發牌,收回車輛照片,送檔案管理崗。
8.檔案管理崗制證,送牌證管理崗。
9.牌證管理崗發證。
10.檔案管理崗將檔案入庫。

初領駕駛證

1.駕駛證業務受理崗受理申請,給申請人簽發預約考試憑證。
2.駕駛員考試崗預約考試,對申請人考試。考試合格的,在有關證、表上簽字,將學習駕駛證有關資料送檔案管理崗。不合格的,終止考試,在有關證、表上簽字,並告知申請人不合格的原因。有疑問的,報考試監督崗處理。
3.檔案管理崗複核機動車學習駕駛證有關資料,符合規定的,在有關證、表上簽字,報業務領導崗審批。有疑問的,報機動車和駕駛證業務監督崗處理。
4.業務領導崗按規定的職責和許可權審批有關手續,符合規定的,在有關證、表上簽字,送檔案管理崗。不符合規定的,簽注處理意見,送機動車和駕駛證業務監督崗處理。
5.檔案管理崗制證,送駕駛證業務受理崗。
6.駕駛證業務受理崗發證。
7.檔案管理崗將檔案入庫。

相關規定


流程和崗位台

1.車管所辦理機動車登記、駕駛員考試、發證業務時,應當使用業務流程記錄單(以下統稱《流程記錄單》),記錄機動車登記和駕駛員考試、發證的辦理情況。各崗辦理業務完畢,應當在《流程記錄單》上簽字。監督崗或業務領導崗在處理各崗位反映的問題時,應當在《流程記錄單》上籤註明確的處理意見。《流程記錄單》存入車輛和駕駛員檔案。
2.建立崗位台帳。機動車檢驗崗、登記受理崗應當每日記錄本崗位辦理的每輛車的車主、車型、受理日期、辦結日期等內容,並記錄車輛不符合規定的事項和處理情況。檔案管理崗、牌證管理崗除記錄上述內容外,還應當記錄每輛車的號牌號碼。

崗位監督

車管所每個機動車和駕駛證業務崗位,都有監督上一個崗位工作情況的義務,發現上一崗位交來的手續有疑問,或違反規定辦理業務,以及證、表填寫不規範、未按規定簽名蓋章等問題,應當向監督崗報告。監督崗應立即調查處理,並作好處理記錄。

違規報告

車管所領導違反車輛管理規定,指令辦理有關車輛管理業務,各崗位應當拒絕辦理。領導堅持要求辦理的,經辦人員應當在《流程記錄單》上記錄有關情況。辦理后,應當及時向上級領導或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報告。

檔案查閱

因車輛管理業務或涉嫌走私、盜竊、搶劫以及無進口證明、非法拼(組)裝機動車案件偵查需要查閱車輛檔案的,應當經車管所領導批准,經辦人與檔案保管人員共同查閱,嚴禁經辦人獨自查閱車輛檔案。需要取證的,由檔案保管人員負責出具證明或檔案複印件。除轉籍過戶外,已入庫的檔案不得再出庫。檔案庫應當設立查閱檔案室,供查閱檔案使用。其他人員未經車管所領導批准,不得進入檔案庫。

綜合服務


2009年6月16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長李江平表示,將實行車管所“一窗式”綜合服務提高工作效率。針對車管所業務窗口數量和業務不平衡導致排隊等候嚴重或資源浪費的問題,李江平介紹,“一窗式”綜合服務,就是要求車管所業務大廳的所有業務受理窗口都可以辦理機動車和駕駛證業務,主要是為了和當前大部分車管所業務大廳實行車輛和駕駛證業務分開區域、分開叫號、分開辦理的模式相區別。這一措施的提出主要是因為在實際工作中發現,由於車輛和駕駛證業務數量不平衡,導致車管所有的窗口業務量大,群眾排隊等候現象嚴重;有的窗口業務量小,造成了一定的資源浪費。因此規定所有地市車管所和縣級車管所,在加強對窗口民警業務培訓的前提下,實行“一窗式”綜合服務,所有業務受理窗口均可辦理機動車和駕駛證業務,提高工作效率,減少群眾排隊等候的時間。
2009年6月16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長李江平表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充分利用網際網路、電話等現代科技手段為群眾提供服務便利。機動車所有人通過網際網路、電話選定機動車號牌號碼、預約駕駛人考試、補換領機動車牌證、備案變更登記信息或者查詢交通違法信息查詢等。
2009年6月16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長李江平表示,根據公安部黨委的工作部署,公安部交管局圍繞“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總體要求,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在充分調研和科學論證的基礎上,選取了十項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比較強的交通管理、車輛和駕駛人管理便民利民措施5月15日正式面向公眾推出,自2009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