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協作,是指參與或涉及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或程序的單位之間的合作方式與程序。主要包含兩重內容:(1)行政協作:指計劃、土地、物資、建設、工商、銀行等行政主管部門對某一建設項目,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審査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評判后,根據其職責和法律要求,也相應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反映與決策。(2)業務協作:僅指持有“綜合評價證書”的單位與“專項評價證書”的單位之間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的協作關係。
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某一項目通過審査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決定否認該項目的執行,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認可這一決定,不予劃撥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