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李治華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私設小金庫、濫發津補貼;違反廉潔紀律,違規經商辦企業;違反群眾紀律,剋扣群眾財物;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濫用職權違規為他人辦證,單位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涉嫌單位受賄罪,李治華負有直接責任;對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涉嫌徇私枉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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