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效率
訴訟效率
訴訟效率就是一定的司法資源投入獲取儘可能多的訴訟收益,即以最少的訴訟成本的投入獲得最多的訴訟收益或者以同樣的訴訟成本的消耗取得儘可能多的訴訟收益,實現司法資源的最優配置與使用。從廣義上說,訴訟效率還包括訴訟活動對推動社會經濟發展方面所產生的效益,這也是訴訟活動所追求的最終目標。
首先,要培養全社會尤其是司法工作人員的訴訟效率觀念,應把訴訟效率觀念作為法治意識的重要組成部分加以弘揚,使之深人人心。我們要謹記“沒有效率就沒有公正”、“遲來的正義就是非正義”,從思想上擯除那種將效率與公正對立起來,認為講效率便不利於公正實現的錯誤觀念,要認識到效率與公正的和諧統一。
其次,要精簡司法機構和工作人員。過多的毫無作用的機構和人員不僅不會提高辦事的效率,相反只會影響整個機構的運轉效率,使機構運作遲緩乃至停滯不前。而由於我國司法機構內部因人設位、人浮於事的現象的大量存在,使得整個組織內無謂的牽制增多,從而導致機構的整體運作效率低下甚至沒什麼效率可言,所以,應該大力裁減那些毫無意義的機構及人員,使得每一部門、每個人員都能在法定工作時間內達到滿負荷狀態,做到人盡其才、物盡其用,實現司法資源的最優化配置,從而使整個機構始終保持高效率的運作狀態。
再次,要提高司法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司法職業大眾化是我國訴訟效率低下的一個主要原因,法院與檢察院的許多職位都是由轉業的軍人或即將離退休的行政幹部擔任的,他們根本沒有受過系統的法學教育。試想讓一群根本搞不清法律究竟為何物的人去行使國家神聖的審判權,去決定一個人的生殺予奪,又如何能體現法律的權威,伸張社會的正義呢?而在此基礎上所進行的審判活動,又有何效益可言呢?所以,我們必須提高司法人員的專業素質,使通曉法律精髓的精英分子進入到法官、檢察官隊伍中來。只有如此,才能從根本上改變司法活動中訴訟效率低下的現狀。
最後,要完善訴訟的機制,即改革與發展完善具體的訴訟程序,使之符合效率原則的要求,從而有利於解決當事人的爭議,維護各方的正當權益。在這方面,我國的許多學者都提出了寶貴的意見和建議,如建立庭前預審法官制度,建立證據展示制度,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等,這些是值得借鑒的。高度完善的訴訟機制必然有利於訴訟效率的提高,相反,如果訴訟機制不完善,就會使得案件的審理過程易出現不確定性,從而必然影響到訴訟的效率。所以,我們應該在公正的基礎上完善程序,從而以有利於訴訟效率的提高。
訴訟效率與訴訟公正都是當前人們討論司法革的熱門話題。在訴訟效率與訴訟公正關係的問題上,就邏輯而言,我們無法弄清孰先孰后,這是一個類似於“雞生蛋還是蛋生雞”的問題;但在實踐領域內,我們則可以根據現實的社會條件,在權衡利弊的基礎上進行價值選擇並由此而作出相應的制度安排。我們認為:效率與公正都是理想型訴訟所追求的目標,同時也是理想型訴訟所必備的兩個基本要素,因而有其相輔相成的一面;但由於效率具有絕對性而公正具有相對性,所以訴訟效率與訴訟公正又存在著內在的緊張關係;在訴訟價值取向問題上,當前我國應當選擇“公正優先,兼顧效率”。
首先,效率與公正都是訴訟所追求的理想目標,因而在許多情況下,這兩個因素是相輔相成的。這一方面體現在訴訟效率的基本構成當中,許多要素既是在追求效率時不可或缺的,又是在追求公正時必不能少的,例如司法的獨立性、司法人員的專業性、訴訟的平等性和參與性等;另一方面則體現為訴訟效率與訴訟公正時常是互為手段和目的的,例如“遲來的正義非正義”、“絕對的正義就是絕對的不正義”、“對不公正的最好解釋就是浪費資源”,所強調的就是效率對公正實現的重要性,因為拖延案件不但會導致證據模糊不清甚至滅失,而且使得當事人的利益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大量耗費訴訟資源;而“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所強調的就是公正(尤其是程序公正)對有效率地解決訴訟糾紛的重要性,因為程序的公正性能夠消除當事人的逆反心理,調動其積極性,而且能使其心甘情願地接受由此產生的判決。
其次,由於效率屬於工具理性,具有明確的可比性,而公正屬於價值理性,具有模糊的相對性,所以這兩個因素又存在著內在的緊張關係。司法實踐中,訴訟效率的高低是可以通過對具體的投入與產出進行計算、對比得出結論的,因而在制度操作層面比較容易落實;但訴訟公正則是一張“普洛透斯似的臉”“一千個觀眾就有一千個哈姆雷特”,因而很難在本體論上確定一個公正的標準。有時候人們認為是公正的,但卻是低效率的;而有時候是高效率的,但人們卻認為是不公正的。“一個和尚挑水喝,兩個和尚抬水喝,三個和尚沒水喝”所體現的就是效率與公正之間的緊張關係。具體到訴訟中,當我們過於強調訴訟程序公正的時候,面面俱到的訴訟程序勢必會增加許多繁文縟節;當我們強調訴訟實體公正的時候,對實質正義和客觀真實的追求又必定會導致訴訟的反反覆復,沒完沒了,這些都制約著訴訟效率的提高;而當我們注意了程序的簡明性、證據的法律真實性,則會導致在提高訴訟效率的同時又讓那些苛求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的人們感到失望。由此可見,在訴訟中,效率與公正對人們來說常常是“魚與熊掌”的關係。
再次,我國的司法現狀決定了我們在訴訟中應當作出“公正優先,兼顧效率”的價值選擇。當前,我國正處於急劇的社會轉型時期,在舊秩序已被打破而新秩序又尚未建立之時,許多人都產生了極大的心理落差,因為既得利益沒有了而現實利益又得不到保障,加上我們在經濟領域提倡“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產生了許多非常嚴重的社會問題,這些社會現狀都使得人們越來越關注司法的公正問題。在這種情況下,由於效率與公正在現實上存在著內在的緊張關係,因而如果我們在司法領域仍象在經濟領域那樣倡導“效率優先”,就必定會進一步刺激人們的功利心理,加劇社會發展的不平衡,從而不利於中國社會形態的有序轉換,同時也會阻礙中國的現代化進程。因此,我們必須在被稱作“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的司法領域倡導和貫徹“公正優先,兼顧效率”。必須強調的是,這裡“公正優先”中的公正並非指一種本體論意義上的“實質正義”,而是指一種在法律制度框架內所能達到的“法律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