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入權
介入權
介入權是在代理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被代理人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代理人有義務對被代理人披露第三人,被代理人因此處在代理人的地位直接對第三人行使權利的能力。
1 須在隱名代理的場合行使,換言之,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締結法律行為,第三人並不知曉代理之存在的場合;
2 代理人非因自己的過失,而是出於第三人的原因對被代理人不履行義務。此時代理人自然要披露出第三人以求免責;
3 須被代理人對第三人表明自己的被代理人身份,把隱名代理轉化為顯名代理,以證明自己對第三人享有權利. 關於委託人的介入權: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委託人的介入權指的是在受託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係中,委託人訂立合同時,委託人取代受託人的地位,介入到本來是受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關係中,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委託人介入權的行使條件是:第一,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本來直接約束受託人與第三人的,即第三人於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其訂立合同時,不知道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委託關係;第二,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義務間接影響委託人的利益,;第三,受託人向委託人披露了第三人,委託人在受託人向其披露第三人後,行使介入權的,應當通知受託人和第三人,於通知到達第三人後,委託人取代受託人在受託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係中的地位,可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委託人不行使介入權的,當然應由受託人行使對第三人的權利,若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合同時,委託人就不能享有介入權,受託人仍由自己行使對第三人的權利,委託人不能對第三人行使委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