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證書

證明畢業生學歷(文憑)的文件

畢業證明書簡稱畢業證,是由國家、省、市相關教育培訓機構(機構)頒發給完成課程、成績合格的學生(學員)的畢業證明文書。是畢業生所取得的一種學歷憑證。它表明持證者在某一級學校系統地學習過一定的科學文化知識,是選拔幹部和評定職務的重要依據。高等學校的畢業證書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統一制發。

從1985年起,高等學校本科生畢業證書分為兩種:一種是普通的畢業證書,發給未獲得學士學位的畢業生;另一種為畢業證書與學士學位合一的證書,發給獲得學士學位的畢業生。後者同時標誌著受教育者所具有的學術水平。

歷史沿革


畢業證書簡單地講就是在某地某個機構或組織通過學習達標而獲取的證明。
國民黨軍官學校的畢業證明書
證書主要包含:學生(學員)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學習時間、所學專業、畢業院校、畢業時間、證書編號等信息。畢業證書有學校公章及校長簽名方才真實有效,任何偽造、塗改證書信息的行為都屬違法行為,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學歷證書遺失后,由本人向原發證機構申請,原發證機構審查后依據其畢業的情況出具相應的學歷證明。
出國留學時一般需提交畢業證明書,需自己撰寫后經有關部門審核通過後生效。

防偽查詢

由於畢業證書在中國社會起的作用非常大,特別是大學畢業證書經常被偽造,之所以會被偽造是因為目前證書的防偽水平過低及其有些單位及部門對此監督不嚴導致的。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畢業證書的防偽水平不斷得到提高,其中以防偽查詢是證書防偽的最高水平。大學畢業證書也得到了很好的防偽,這是值得慶幸的。
登陸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官方網站(學歷查詢唯一官方網站),點擊服務大廳欄目下的學歷查詢,如果所查詢到的畢業證號碼,顯示的學校名稱和畢業生名稱都能對上號就是真實的,反之,則為偽造的。所以我們應該注意區分它的真偽。
畢業證分類
1、按照學歷層次分:分小學畢業證,初中畢業證、高中畢業證、大專畢業證,本科畢業證,碩士畢業證、博士畢業證等等。
2、按照教育類型分:
高中階段可分為:普通高中畢業證、成人高中畢業證、職業高中畢業證、成人職業高中畢業證、成人職業中專畢業證、職業中專畢業證、普通中專畢業證、技校畢業證。
專科和本科可分為:高等學歷文憑考試畢業證、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成人高等教育畢業證、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網路教育畢業證。
學歷查詢
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
查詢範圍:國家承認的各類高等教育學歷證書。包括研究生、普通本專科、成人本專科、網路教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以及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等。其中,研究生、普通本專科的學歷證書已實現在線即時電子註冊。

工藝

清華大學畢業證書
清華大學畢業證書
畢業證書的生產工藝因不同檔次的性質級別而不同。其中檔次最高的數大學畢業證書、研究生畢業證書,自從2008年以後全國各地大學畢業證書,都採用上下合起來的款式,該款式使證書得到了權威性的體現,其中無論是底紋的設計,還是證書的防偽查詢,都達到了相當高的水平。
畢業證書封皮的材料
人造革,仿皮革,特種紙,漆布。
畢業證書封皮的工藝
熱合,燙金,裁線等。

政策依據


國家相關文件

國家教育委員會
關於印發《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1993年12月29日教學1993〕2號)
現將《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按隸屬關係轉發至所屬各普通高等學校及承擔研究生教育的其它機構,並遵照執行。
附件:一、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
二、《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附件一
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維護國家學歷教育制度和學歷證書的嚴肅性,保證高等教育的質量和規格,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系普通高等學校以及承擔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機構(以下統稱高等學校或學校)發給學生受教育程度的憑證。
第三條 國家承認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所證明的學歷,持證人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待遇。
第四條 按國家規定招收,入學后取得學籍的學生,完成某一階段的學業后,根據考試(考查)的結果,取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第五條 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分為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三種。
第六條 畢業證書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畢業生姓名、性別、年齡、學習起止年月(提前修完者應予註明);
(二)學制、專業、層次(研究生、本科或專科),畢業;
第七條 結業證書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結業生姓名、性別、年齡、學習起止年月;
(二)學制、專業、層次(研究生、本科或專科),結業;
(三)貼有本人免冠照片並加蓋學校騎縫鋼印;
(四)學校名稱及印章,校(院)長簽名;
(五)發證日期及證書編號。
第八條 肄業證書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肄業生姓名、性別、年齡、學習起止年月;
(二)學制、專業、層次(研究生、本科或專科),肄業;
(三)貼有本人免冠照片並加蓋學校騎縫鋼印;
(四)學校名稱及印章,校(院)長簽名;
(五)發證日期及證書編號。
第九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成績及格(或修滿學分),德育體育合格,准予畢業者,可取得畢業證書。
第十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其中有一門以上課程補考後仍不及格但不屬於留級範圍或未修滿規定的學分,德育體育合格,准予結業者,可取得結業證書。
第十一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學滿一學年以上而未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中途退學者(被開除學籍者除外),可取得肄業證書。
第十二條 學歷證書遺失后,可由本人向原發證機構申請。原發證機構審查后依據其畢業(結業、肄業)的情況出具相應的學歷證明。
第十三條 普通高等學校接收的進修生,進修結束后可取得進修證明書。
第十四條 普通高等學校未按國家招生規定而自行招收的學生以及舉辦的各種培訓班的學生,學習結束後學校只能發給學習證明書,不得頒發畢業(結業、肄業)證書。
第十五條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和結業證書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統一製作,學校填寫后頒發,普通高等學校肄業證書由學校自行印製並頒發。
第十六條 統一製作的學歷證書內芯印有“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結業)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印製”及防偽標記。
第十七條 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實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學校三級管理。國家教育委員會對地區、部門按招生計劃及實際畢業(結業)人數進行總量控制,統一印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和結業證書或證書的內芯;制定有關學歷證書的管理規定和實施辦法;對學生的畢業(結業)資格審查和證書的頒發工作進行檢查、監督。
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所屬高等學校錄取新生和學籍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對所在地區範圍內的普通高等學校的每屆畢業和結業生進行畢(結)業資格審查,將學歷證書按相應年份經國家審定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委所屬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劃數發給學校。
學校每學年將畢業和結業生人數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領取該年度所需的證書,填寫並頒發給學生。
第十八條 從一九九四年起,凡未使用“國家教育委員會印製”的畢業或結業證書內芯而自行印發的畢業或結業證書,國家一律不予承認。在本《規定》下發前,普通高等學校按照國家教育委員會有關規定向具有學籍的學生頒發的學歷證書,國家仍予承認,毋須換髮。
第十九條 有特殊情況須頒發、換髮畢業證書的,須報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條 各地、有關部門、各學校必須加強對學歷證書的管理。對失職、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責任者和單位,除責令其收回學歷證書外,並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的責任,視情節輕重給予嚴肅處理;對仿製、偽造普通高等學校學歷證書者要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一、自一九九四年,普通高等學校的畢業(結業)證書,使用國家教育委員會統一製作的畢業(結業)證書內芯。本、專科畢業(結業)證書封皮由學校自行製作(也可由學校自行設計后報國家教育委員會製作)。證書內芯規格為(長)23.5厘米×(寬)16.5厘米。研究生學歷證書封皮及內芯均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統一製作。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於每年三月底以前將當年預計畢業生數報我委高校學生司;預計畢業生數不能大於畢業生入學年份經國家審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委招生計劃數。經審核后,我委於四月底前將畢業(結業)證書(芯)發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
三、各校(研究生教育單位)每年將應屆預計畢業生名冊及其入學註冊名冊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部門對省招生部門錄取名冊、學校學生入學註冊名冊、預計畢業生名冊進行核對、審查后,五月底以前按各校預計畢業生人數的105%將畢業證書內芯和研究生畢業證書發學校。
四、各校(或研究生教育單位)每年頒發證書工作結束后,及時將剩餘證書(芯)數和作廢畢業(結業)證書報(退)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部門於每年本項工作結束后及時填表(見附表)舉報我委高校學生司。不退作廢證書(芯)的按剩餘證書處理;剩餘證書(芯)繼續使用,第二年發證時核減。
五、學校報送名冊時間、核對招生和畢業生數及審核畢業生資格等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部門具體規定。
六、證書(內芯)工本費。郵運費由各校支付,待核定后另行通知。
附: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使用情況統計表(略)。
發布部門:國家教育委員會(已更名) 發布日期:1993年12月29日 實施日期:1993年12月29日 (中央法規)

內容

學生(學員)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學習時間、所學專業、畢業院校、畢業時間、證書編號等信息,並有學校公章及校長簽名蓋章。
作為當代社會的人才的鑒定越來越不以畢業證書作為鑒定了,而是以一種高效務實的工作態度作為更重要的衡量人才的標準。現在即使是北大清華的畢業證書也不再有以前的影響力了。不得不承認畢業證書是反映當時學生學習的情況,而公司用人更願意用有能力、會做事的、理論聯繫實際的人,而不是一個只有文憑沒有大腦、又不肯做事的人。但是不能否認畢業證仍是大學生尤其是大學生擇業的一種資本。

注意事項

為規範這項工作和保證高校補具的畢業證明書的使用效力,現將遺失畢業證書後須補具畢業證明書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等教育畢業證書遺失不能補發,應由原持有者持所在單位人事部門介紹信,向原發證學校提出補具申請。原發證學校依據其學籍檔案與發證記錄,並上述相關材料的複印件,到所在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領取空白畢業證明書填發,同時註銷其原發畢業證書。
二、畢業證明書是應畢業證書持有者遺失畢業證書後要求開具的、對其原證書所標明的學歷狀況進行認可的書面證明。畢業證明書作為學歷證明,可與畢業證書等同使用。
三、高等學校使用的畢業證明書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統一印製。統一印製的畢業證明書適用於1977年恢復高考制度以後入學的畢業生。
四、畢業證明書,現在也可以享受旅遊景點和火車的優惠。
五、畢業證區別於學位證。

相關規定

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管理暫行規定
教育部2001年2月5日發布
第一條 為適應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有利於高等教育健康發展,保證高等教育質量,維護國家學歷制度和學歷證書的嚴肅性,維護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合法權益,特建立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制度。
第二條 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經批准承擔培養研究生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下同。)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學生,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的學生,所取得的學歷證書予以註冊。
第三條 證書註冊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實行計算機網路管理。
第四條 教育部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學歷證書註冊工作。教育部對經註冊的證書進行審核、備案;經審核、備案后國家方予承認和保護。
第五條 註冊學歷證書分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兩種。
第六條 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畢(結)業證書以及通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取得的畢業證書,由證書頒發單位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註冊。
畢業證
畢業證
第七條 普通、成人高等教育畢(結)業證書應具有以下內容:
(一)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學習起止年月;
(二)專業、層次(博士、碩士、本科、專科、第二學士學位。),畢(結)業;
(三)學習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脫產、業餘、夜大學、函授、電視教育、網路教育。);
(四)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照片並騎縫加蓋學校鋼印;
(五)學校名稱及印章,校(院)長簽名;
(六)發證日期及證書編號。
第八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畢業證書應具有以下內容:
(一)姓名、性別;
(二)身份證號;
(三)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照片;
(四)專業、層次(本科、專科。)、畢業;
(五)省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名稱和印章、主考學校或就讀學校名稱和印章;
(六)發證日期及證書編號。
第九條 普通、成人高等教育畢(結)業證書註冊內容為:
(一)姓名、性別、出生日期;
(二)專業、層次;
(三)學習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脫產、業餘、夜大學、函授、電視教育、網路教育。);
(四)畢(結)業、證書註冊號(證書編號)。
第十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畢業證書註冊內容為:
(一)姓名、性別;
(二)身份證號;
(三)專業、層次、畢業;
(四)證書註冊號(證書編號);
(五)省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名稱,主考學校或就讀學校名稱。
第十一條 畢(結)業證書編號即為註冊號,使用阿拉伯數字,為17位或者18位。
(一)普通、成人高等教育畢(結)業證書註冊號由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按以下順序編排:前5位為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國標代碼;第6位為辦學類型代碼;第7至10位為年份;第11至12位為培養層次代碼;第13位至17位為學校對畢(結)業證書編排的序號。
(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及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畢業證書註冊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按以下順序編排:第1位為辦學類型代碼;第2位為培養層次代碼;第3、4位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標代碼;第5、6位為地(市)國標代碼;第7、8位為縣(區)國標代碼;第9、10位為年度代碼;第11位為上、下半年考試考次代碼;第12至16位為準考證序號代碼;第17位為校驗代碼。
(三)辦學類型代碼:普通高等教育1;成人高等教育5;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6。
(四)培養層次代碼:博士研究生01;碩士研究生02;第二學士學位04;本科05;專科(含高職)06。
第十二條 高等教育學歷證書註冊工作實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三級管理。
(一)高等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負責印製、填寫、頒發畢(結)業證書,對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每屆畢(結)業生頒發證書結束后,於每年7月底以前按本規定第九條的註冊內容要求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畢業證書,由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統一印製,省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頒發,主考學校或就讀學校副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頒發時間為每年6月和12月;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的畢業證書頒發時間為每年6月。省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於每年7月底以前將當年6月和上一年12月頒發的畢業證書按本規定第十條的註冊內容要求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對各證書頒發單位所頒發的畢(結)業證書進行審核並予以註冊;於每年8月底前將經註冊的畢(結)業證書按本規定的註冊內容要求匯總報教育部備案。
(三)教育部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已註冊的畢(結)業證書進行審核備案;經審核備案的畢(結)業證書進入全國高等教育學歷證書檔案庫,供社會網上查詢。
第十三條 畢(結)業證書電子註冊制度於2001年開始建立並實施。從該年起頒發的畢(結)業證書未經註冊的,國家不予承認。
學歷證書經註冊后予以承認的時間為證書頒發時間。
第十四條 漏報、錯報畢(結)業證書註冊的,由證書頒發單位具文並附相關證明材料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修正,經修正註冊后報教育部審核備案。
第十五條 因漏報、錯報畢(結)業證書註冊而影響畢(結)業生就業或造成其他後果的,由漏報、錯報單位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各高等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單位,必須重視學歷證書註冊工作,加強對學歷證書的管理。對違規操作、弄虛作假的,除公布已註冊證書作廢外,並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的責任。
提示:
1、2002年學歷證書編號擴充至18位(但當年有部分高校仍使用17位);
2、2002年普通和成人高等教育畢業生的身份證號和圖像信息也被納入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內容。

證書分類


按教育形式劃分

1、非學歷證書
非學歷證書一般有兩類,一類是培訓類畢業證書(如計算機等級證);另一類是未經教育部門備案,並無統一招生資格的民辦學校所頒發的畢業證書(這類證書國家不予承認)。
2、學歷證書
一般指國民教育系列畢業證書,是指通過電子註冊學籍,國家承認的學歷,是現有教育的主體。
國民教育系列的高等學歷畢業證主要分下面5類:
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分為脫產、業餘、函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網路教育;開放教育;

按教育階梯劃分

等級層次類別途徑
初等教育學齡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
小學普通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初中普通初級中等教育
高中、中職、中專、職高。普通高級中等教育
高等教育高職、高專。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網路教育、電大遠程教育。
本科、專科起點本科、第二學士學位。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網路教育、電大遠程教育。
碩士研究生普通高等教育
博士研究生普通高等教育

證書樣式


英語模板
CERTIFICATEOFGRADUATION
CertificateNo:*****
ThisistocertifythatMr.(Miss)Legaltranz,male(female),borninDD/MM/YYwasenrolledinDepartmentofEnglish,ZhejiangUniversityinSeptember2005,majoringinLegalTranslation,havingpassedalltherequiredexaminationsandthesis,graduatedinDD/MM/YY.
Legaltranz(以證書上的姓名為標準)
President:***
ZhejiangUniversity
Dateofissue:DD/MM/Y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