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合同
試用期合同
試用期合同的簽訂有利於應聘者與企業在磨合期更好的雙向選擇。對企業來說,作為正式確立勞動關係的過渡期,有利於企業對應聘者進行合理的考察與核驗,以此判斷應聘者是否適合企業發展的需要,以此作出評估,確定企業和應聘者是否有繼續合作的可能性,以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但是,目前的法律環境,已經不允許企業和員工單獨簽試用期合同。
試用期合同是指在用人單位與應聘者在確立正式的、長期的勞動關係之前簽訂的,適合雙方的約束制度或條件申明文書。
試用期合同與企業正式勞動合同一樣,同樣具有法律效益,旨在保護和維護應聘者在工作初期,由於不熟悉和不適應,而對工作中可能產生的各類隱含虛假報酬、工作內容、工作性質等欺騙性質信息的維權行為。
同時,也是作為企業初步考察應聘者的能力與潛力的方式,以此來分配和確立應聘者的職能及崗位。對於應聘者來說,試用期合同的簽訂有利於應聘者在有限的時間裡較深入的了解企業、熟悉產品,獲悉工作環境等,以此評判是否此工作確實適合自己。
試用期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為壹 個月,自2014 年2 月17 日起至2014 年 3月 17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為銷售部業務員: ,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管理規定及制度,並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 1500元/月+200(績效考核)+獎金+提成,甲方按月發放。加班工資按 /小時計算。
四、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五、乙方在試用期內,除工資外,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試用期工資內。
六、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30日前發放,若工資發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甲方結合工廠實際情況逐日順延發放。
七、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一周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將根據公司制度,由厂部按制度論處。
八、乙方如在報到后的第一月內提出辭職甲方將扣除招聘、培訓費用共 后,按實際數額發放報酬。
九、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為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並予以解僱,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或計件工資總額),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十、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管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並予以解僱。乙方應對造成的結果予以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一、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二、試用期為一個月,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並經考核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試用期滿后薪酬待遇為1500底薪+200(餐貼)+100(話費補貼)。考核不合格者,將予以解僱。(不得延長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十三、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並願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於 年 月 日起生效。
十五、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乙方: (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