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管理辦法

消毒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 第8號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修改〈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等8件部門規章的決定》已於2015年12月31日經國家衛生計生委委主任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任 李 斌 2016年1月19日

文件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
消毒管理辦法
消毒管理辦法
第 27 號 《消毒管理辦法》的修訂已於2001年12月29日部務會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31日發布的《消毒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部 長 張文康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修改〈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等8件部門規章的決定》已於2015年12月31日經國家衛生計生委委主任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任 李 斌 2016年1月19日

修改內容


消毒管理辦法
(1987年9月18日 衛生部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消毒管理,改善衛生條件,防止疾病傳播,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醫療衛生單位和從事醫療衛生用品生產、銷售、使用部門以及一切需要消毒的環境。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領導全國消毒管理工作,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必須把消毒工作納入醫療衛生髮展計劃,制定考核檢查制度。
第四條 各級衛生防疫部門是貫徹執行本辦法的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督權。
第二章 醫療衛生單位的消毒
第五條 醫療衛生單位包括:各類醫院、血站、療養院、門診部、救護站、醫務室、衛生防疫保健機構、科研部門的微生物實驗室和個體開業診所等。
第六條 各醫療衛生單位須設立由主要負責人負責的消毒隔離管理機構,負責本單位消毒技術指導和監督、監測工作,建立消毒隔離常規,並接受所在地區衛生防疫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 醫療衛生人員必須接受消毒滅菌技術培訓,掌握消毒知識,牢固樹立消毒隔離觀念,嚴格執行消毒滅菌常規。從事傳染病微生物實驗室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按傳染病管理辦法進行工作。
第八條 伸入組織、器官的醫療用品必須達到滅菌。接觸皮膚、粘膜的器械和用品要達到消毒。各種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必須1用1滅菌。凡一次性使用的醫療衛生用品,用后必須及時回收,由單位集中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
第九條 醫療衛生單位要使用經衛生部批准的葯械進行消毒,定期監測消毒效果。空氣、物體表面和醫療用品必須達到衛生標準。
第十條 醫療衛生單位的污水按國家現行醫院污水排放標準執行。污物、運送病人的車輛、工具等必須進行消毒處理。
第三章 疫源地消毒
第十一條 衛生部門或消毒站接到甲類傳染病消毒通知,必須立即趕赴現場進行徹底消毒。
第十二條 對必須消毒的乙類傳染病,在接到傳染病消毒通知后,城區24小時;郊區48小時內由衛生防疫人員進行終未消毒。對暫不能入院的乙類傳染病人,由基層衛生防疫人員負責指導病家自行消毒。
第四章 預防性消毒
第十三條 皮毛、羽毛的收購、運輸、加工部門和可能為疾病傳播蔓延提供條件的場所和物品必須消毒處理。
第十四條 幼托機構的室內空氣、餐具、毛巾、玩具等必須定期消毒,達到衛生標準。
第十五條 信託舊衣、舊物必須消毒處理后再出售。
第十六條 火葬場和停放屍體場所的污水、污物及運送屍體的車輛必須作消毒處理。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如學校、賓館、飯店、旅社、招待所、理髮館、浴池、游泳場、娛樂場所、車站、碼頭、車、船、飛機等)的消毒,按相應傳染病管理條例、食品衛生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境檢疫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醫療、衛生用品的消毒
第十八條 一次性使用的醫療用品產品必須達到滅菌。衛生用品產品必須達到衛生標準方可出廠。
第十九條 生產醫療衛生用品的原料必須清潔、無毒無害。要嚴格防止產品再污染。包裝上註明廠名、批號、消毒日期、消毒方法和有效期,產品需附詳細使用說明,介紹產品保存條件和使用注意事項等。
第二十條 醫療用品的經銷部門,應嚴格按照產品製造廠提供的說明和規定保存、運輸,不得銷售過期產品。
第六章 消毒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領導消毒監督管理,各級衛生防疫部門執行消毒監督管理工作。軍隊、廠礦企業、交通運輸部門的衛生防疫機構在管轄範圍內執行消毒監督管理職責,並接受地方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二十二條 各級衛生防疫部門設立消毒監督機構,負責管轄地區各單位的消毒監督管理工作。指定專業人員擔任消毒監督員,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證書。
第二十三條 消毒監督機構的職責是開展對本轄區的消毒監督管理、技術指導和培訓工作,對不履行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或個人給予適當處罰。
第二十四條 消毒監督員執行任務時,有權向被監督單位或個人了解情況,索取有關資料,進入現場採樣檢查,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拒絕或隱瞞。監督人員有義務對所提供的情況保守秘密。
第二十五條 消毒監督機構有權對消毒劑、洗消劑、消毒器械和醫療用品實行衛生管理,凡從事該項生產的部門必須由當地省、市、自治區和省會市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報衛生部批准后,方可投產、刊登廣告和銷售。
各級消毒監督機構不得參與消毒藥械的生產和監製工作。
第七章 罰則
第二十六條 由於消毒不嚴造成院內感染,導致疾病流行,醫院要及時報告當地衛生防疫部門。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消毒監督機構可給予以下處罰:
1.凡違反本辦法,情節較輕者,可提出具體日期,限期改進。
2.凡違反本辦法,情節較重或限期不改進者,可給予罰款處分。款額:100~5,000元。
3.凡屢次違反本辦法,或造成嚴重後果者,責令其停業整頓或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受處罰單位或個人對消毒監督機構給予的處罰不服時,可在15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對其處罰的決定不履行、而逾期不起訴的,由消毒監督機構申請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程序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凡違反本辦法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其責任人員應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消毒”是指殺滅或消除外環境中的病原體。
第三十一條“滅菌”是指殺滅一切類型微生物。
第三十二條 衛生用品包括家用衛生敷料、牙刷、牙膏、牙籤、口罩、婦女衛生紙、衛生杯(巾、帶)、避孕工具、一次性使用的餐具、餐巾等。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消毒藥劑的管轄範圍為“中國藥典”上已收載的消毒藥品以外的其它一切消毒藥劑。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