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外國經濟學說研究會

中華外國經濟學說研究會

“中華外國經濟學說研究會”是由許滌新陳岱孫教授等我國著名的老一輩經濟學家發起,於1979年9月在北京成立的研究外國經濟學說的全國一級經濟學會。

現任會長為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程恩富教授。前任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吳易風教授現為名譽會長。

組織機構


全國共有16個省市自治區的外國經濟學研究會和籌委會為中華外國經濟學說研究會單位會員。各地研究會的會員大多是高等學校中從事經濟學說史、當代西方 經濟學等學科的教學工作的講師以上的教師,以及社會科學研究機構、雜誌、出版單位從事相關學科的研究編輯人員。他們分佈在全國各地,其中許多人在學術上很 有造詣,並在海內外有一定影響;特別是近幾年有大批青年學者加入,為本會注入了新的生力軍和活力。

主要職能


30年來,中華外國經濟學說研究會卓有成效地開展了大量對外國經濟學說的學術交流與研究活動,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事業做出了重大貢獻。中 華外國經濟學說研究會成立以來,積極開展全國性的學術討論研究活動,截至目前為止,已舉行了15次學術研討會;每年不定期舉辦專門的學術研討會、座談會或 報告會;舉辦外國經濟學說講座和出版有關學術著作;編譯《現代國外經濟學論文選》;多次邀請英、美、加拿大、瑞典等國經濟學家舉行座談會,請他們介紹國外 經濟學的新動向,並進行討論。這對加強中外學術交流、增進友誼,都起了積極作用。

組織章程


中華外國經濟學說研究會章程
(2000年5月20日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外國經濟學說研究會”。
第二條 本會是全國性民間自願結合的非營利性的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貫徹“百家爭鳴”、 “洋為中用”的方針,積極開展對外國經濟學說的研究,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事業服務。在活動中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及其所屬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研究所以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和推動外國經濟學說的研究,聯繫中國實際,吸收其有價值的成份,批判其錯誤觀點。
(二)舉辦學術講座、開展學術討論、出版學術論著、交流教學和科學研究經驗、獎勵優秀學術成果和舉辦培訓班,培養發現人才等。
(三)組織和推動有關外國經濟學說教材、專著、工具書等的編寫、翻譯和出版。
(四)促進各地方外國經濟學說研究會積極開展學術活動。
(五)開展國際學術交流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混合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積極參加或支持本會的活動和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協調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
(三)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由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具體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定和處理日常事務。
第二十二條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處內設組織、學術、財務、資料組,分別負責有關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外國經濟學研究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副會長擔任。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會議開展日常工作;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視具體情況設名譽職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具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請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參照國家隊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0年5月2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