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簡費

維簡費

維簡費(又稱更新改造資金):從成本中提取,專項用於維持簡單再生產的資金,是維持木材建材簡單再生產和發展林區生產建設事業的資金。集體林區的場圃按木材銷售價的一定百分比提取;國有林區的場圃按規定標準控制,按實際支出列入木材成本。其主要用於運材道路延伸、河道整治和有關的工程設施、小型設備購置等支出。用其構建完成的固定資產轉增實收資本。其具體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規定。

維簡費


簡介

“維簡費”一詞來自《所得稅條例實施細則》裡面的關於固定資產折舊的一條“按照規定提取維簡費的固定資產”不能計提折舊。維簡費,維持簡單再生產所發生的費用,在煤炭生產企業用得比較多,該部分資金相當於折舊。

定義

維簡費,是指我國境內所有 煤炭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從成本中提取,單獨提取煤炭生產安全費用,因此,本規定所稱煤礦維簡費不包括安全費用,但包括井巷費用。

國家相關規定


使用範圍

維簡費主要用於煤礦生產正常接續的開拓延深、技術改造等,以確保礦井持續穩定和安全生產, 提高效率,具體包括:
(1)礦井( 露天) 開拓延深工程;
(2)礦井( 露天) 技術改造;
(3)煤礦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和固定資產零星購置;
(4)礦區生產補充勘探;
(5)綜合利用和“三廢”治理支出;
(6)大型煤礦一次拆遷民房50 戶以上的費用和中小煤礦采動範圍的搬遷賠償;
(7)礦井新技術的推廣;
(8)小型礦井的改造聯合工程。

具體規定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和《關於規範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2004年5月21日 財建[2004]119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計委)、經貿委(經委)、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炭工業管理部門,北京、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
為建立煤礦安全生產設施長效投入機制,經國務院批准,建立煤炭生產企業單獨提取安全費用制度,同時規範煤礦維簡費管理。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在徵求中國煤炭工業協會意見的基礎上,聯合制定了《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和《關於規範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干規定》。現予下發,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轉發到境內所有煤炭生產企業。
附件:1.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關於規範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干規定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國家審計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委員會。
附件1: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建立煤礦安全生產設施長效投入機制,我國境內所有煤炭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建立提取煤炭生產安全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制度。為加強對安全費用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原煤實際產量從成本中提取,專門用於煤礦安全生產設施投入的資金。
第三條 企業按下列標準,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費用。
(一)大中型煤礦
1.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自然發火嚴重和涌水量大的礦井噸煤3元~8元;
2.低瓦斯礦井噸煤2元~5元;
3.露天礦噸煤2元~3元。
(二)小型煤礦
1.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自然發火嚴重和涌水量大的礦井噸煤10元;
2.低瓦斯礦井噸煤6元。
有關企業分類標準,按現行國家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範標準執行;有關高、低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界定,按現行《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執行。
本辦法下發前,企業若已執行經省級(含省級)以上政府部門制定的安全費用提取標準,與本辦法相對照,按孰高原則執行,並按規定程序備案。
第四條 企業在上述標準和規定的浮動範圍內自行確定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煤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安全費用提取標準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動。確需變動的,經報主管稅務機關、煤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后,從下一年度開始執行新的提取標準。
第五條 安全費用在本辦法規定的範圍內由企業自行安排使用,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年度結餘資金允許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六條 安全費用具體使用範圍是:
(一)礦井主要通風設備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礦井瓦斯監測系統與抽放系統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滅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礦井機電設備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礦井供配電系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礦井運輸(提升)系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塵系統支出;
(十)其他與煤礦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七條 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第八條 有關安全費用的會計核算問題,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處理。
第九條 企業要切實加強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應制定年度使用計劃,並納入企業全面預算。年度終了,企業應將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報當地主管財政、稅務、審計機關、煤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接受監督。對不按本辦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的企業,有關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並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2:關於規範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煤礦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以下簡稱煤礦維簡費)管理,完善煤礦維持簡單再生產投入機制,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煤礦維簡費,是指我國境內所有煤炭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從成本中提取,專項用於維持簡單再生產的資金。鑒於原在煤礦維簡費中用於安全投入的支出項目已經獨立出來,單獨提取煤炭生產安全費用(管理辦法見本文附件1),因此,本規定所稱煤礦維簡費不包括安全費用,但包括井巷費用。
第三條 企業根據原煤實際產量,每月按下列標準在成本中提取煤礦維簡費:
(一)河北、山西、山東、安徽、江蘇、河南、寧夏、新疆、雲南等省(區)煤礦,噸煤8-50元;
(二)黑龍江、吉林、遼寧等省煤礦,噸煤8-70元;
(三)內蒙古自治區煤礦,噸煤9-50元;
(四)其他省(區、市)煤礦,噸煤10-50元。
本規定下發前,企業原執行的經省級(含省級)以上政府部門制定的煤礦維簡費提取標準,與本規定相對照,按孰高原則執行,並按規定程序備案。
第四條 煤礦維簡費由煤炭企業按規定標準提取,自行安排使用。煤礦維簡費提取和使用,應堅持先提後用,量入為出的原則,專款專用,專項核算。
煤礦維簡費年度結餘資金允許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五條 煤礦維簡費,主要用於煤礦生產正常接續的開拓延深、技術改造等,以確保礦井持續穩定和安全生產,提高效率。具體使用範圍是:
(一)礦井(露天)開拓延深工程;
(二)礦井(露天)技術改造;
(三)煤礦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和固定資產零星購置;
(四)礦區生產補充勘探;
(五)綜合利用和“三廢”治理支出;
(六)大型煤礦一次拆遷民房50戶以上的費用和中小煤礦采動範圍的搬遷賠償;
(七)礦井新技術的推廣;
(八)小型礦井的改造聯合工程。
第六條 有關煤礦維簡費的會計核算問題,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處理。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強制集中企業提取的維簡費。
第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九條 本規定未及事項仍按以前國家所發有關維簡費的規定和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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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9日,山西盂縣大賢煤礦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盂縣多次發生煤礦安全事故。但就是這樣一個縣,其用於安全生產的“維簡費”卻被有關部門或空收空支,或截留挪用——— 圖為盂縣大賢煤礦主井口。新華社記者 馬毅敏攝
圖為盂縣大賢煤礦主井口
圖為盂縣大賢煤礦主井口
談起生產條件的簡陋,一位老礦工說:“下了井,是四塊石頭夾一塊肉,只好聽天由命了。”因此,在2001年至2004年發生了三次瓦斯爆炸事故:
2004年12月09日,西盂縣大賢煤礦三坑發生特大瓦斯爆炸。
2002年11月16日,盂縣西潘煤礦發生瓦斯爆炸。
2001年11月14日,盂縣清榆煤礦一坑發生瓦斯爆炸。
盂縣是產煤大縣,也是煤礦安全事故的多發區。縣裡每年都向所屬煤炭企業徵收一定數額的煤礦維護專款,以維持煤礦的簡單再生產、避免或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簡稱“維簡費”。然而,就是這筆數額不小的“維簡費”,被有關部門要麼空收空支,要麼截留挪用,致使多數煤礦設備簡陋,生產條件差,安全事故頻發。
盂縣西潘煤礦發生瓦斯爆炸后,有關部門查明,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啟動電機時電火花引燃超標瓦斯所致,只需要幾十元安裝一個漏電保護裝置就可避免這種事故。談起生產條件的簡陋,一位老礦工說:“過去我們下井,坑木支護很多,有安全感。現在下井,是四塊石頭夾一塊肉,只好聽天由命了。”
盂縣的審計報告稱,由於維簡費的空收空支,用維簡費統籌安排的安全生產項目流於形式。
那麼,維持盂縣煤礦簡單再生產的專項維簡費是如何使用的呢?
盂縣審計局長在縣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上所作的審計工作報告中有這樣一段話:“縣安監局是煤礦安全生產的管理監督機構,每年通過安監局統籌安排使用上級或縣級維簡費幾百萬元,甚至千萬元以上,專項用於縣、鄉煤礦井下技術改造候單再生產的維護項目,其中,2000年維簡費支出737.5萬元;2001年維簡費支出424.2萬元。但從安監局財務資料可以看出,縣級維簡費收入根本沒有真正實現,因此上述維簡費支出也是個空數。其操作程序是:煤礦按照本礦應上繳的縣級維簡費數額,用書面形式假設一個工程項目上報,經過分管煤炭企業或工業的副縣長審核后,就形成了安監局給煤礦開收據收到煤礦維簡費(空收),煤礦又給安監局開收據收到工程項目資金撥款(空支)。經審查,所有的項目工程,基本沒有項目完工驗收報告,有關煤礦是否將專款用於對煤礦安全生產的建設或維護,在安監局沒有書面資料可查,致使安監局用維簡費統籌安排的安全生產項目流於形式,不能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煤礦或坑口進行重點投入和整治。”安全生產項目流於形式的後果是什麼?5個月後的西潘煤礦瓦斯爆炸、24名礦工死亡的礦難事故作了回答:
1000多萬元的維簡費根本沒有用於各煤礦生產條件的改善。縣安監局還挪用維簡費近120萬元。從賬面上看,2003年,盂縣共徵收維簡費1098.5萬元,縣財政從中分別撥付石店煤礦232萬元、東坪煤礦320萬元、興峪煤礦220萬元、躍進煤礦150萬元;安監局又撥付東坪煤礦300萬元。這些維簡費是否真正撥付,進而真正用於相關煤礦的安全生產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審計資料顯示:“煤礦收到撥款后,躍進、興峪等煤礦有空轉資金又撥入縣城改造指揮部的明顯跡象,其他煤礦賬目處理較為隱蔽。”由此可見,這1000多萬元的維簡費根本沒有用於各煤礦生產條件的改善,躍進、興峪等煤礦還有將其空轉后撥入縣城改造指揮部的痕迹。不僅如此,縣政府還協調四大煤礦各自貸款500萬元,支持盂縣金龍東大街工程建設。
此外,2000年至2003年4年間,縣安監局還挪用維簡費119.93萬元,其中2000年將專項維簡費分別借給或撥給下屬單位11.8萬元,支付訴訟費2.2萬元;2001年借用維簡費6.8萬元用於周轉,將南村煤礦應當上繳的維簡費29.1萬元免收,抵頂了該局在南村購買宿舍樓的錢;2002年將維簡費2.63萬元,由法院執行了舊欠費用;2003年用於急救中心房款15萬元,煤管站經費10萬元,糾察隊裝備款2萬元,煤炭開發集團職工工資舊欠28.4萬元,原振興煤礦集資建房征地款1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