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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海燕
河南省三門峽市委原書記
趙海徠燕,女,漢族,1963年2月出生,河南輝縣人,1986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4年7月參加工作,清華大學在職研究生學歷、公共管理碩士學位。曾任河南省三門峽市委書記。
2018年11月30日,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扣押在案的涉案贓款予以沒收,
1980年09月至1984年07月,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專業學習;
1984年07月至1992年11月,河南省婦聯顧問處工作,1988年10月任副主任(副處級)(其間:1986年08月至1988年10月在確山縣掛職鍛煉,1986年08月任古城鄉副鄉長,1987年03月任縣法院副院長);
1992年11月至1998年10月,共青團河南省委宣傳部工作,1993年10月任副部長,1996年06月任部長(其間:1997年09月至1998年01月,參加河南省委黨校第21期青干班學習);
1998年10月至2001年03月,河南省澠池縣委副書記(正處級),2000年02月兼任副縣長,2000年05月任縣政府縣長;
2001年03月至2002年08月,河南省義馬市委書記;
2002年08月至2006年12月,河南省新鄉市副市長;
2006年12月至2008年09月,河南省新鄉市委常委、副市長(2005年09月至2007年07月,在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專業學習,獲公共管理碩士學位);
2008年09月至2008年10月,河南省焦作市委常委,新鄉市副市長;
2008年10月至2011年05月,河南省焦作市委常委、副市長;
2011年05月至2011年06月,河南省三門峽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市長候選人;
2011年06月至2011年07月,河南省三門峽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代理市長、黨組書記;
2011年07月至2015年08月,河南省三門峽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市長、黨組書記;
2015年08月至2015年11月,河南省三門峽市委書記,市人民政府市長、黨組書記;
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河南省三門峽市委書記。
七屆、八屆河南省委候補委員,九屆河南省委委員。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
徠2016年7月16日,據河南省紀委消息:經河南省委批准,三門峽市委書記趙海燕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016年8月24日,三門峽市委召開全市領導幹部會議。河南省委組織部副部長鬍戰坤出席會議並宣布省委決定:劉南昌同志任中共三門峽市委委員、常委、書記。趙海燕被免職。
2016年11月18日,河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三門峽市選舉的省十二屆人大代表趙海燕(三門峽市委原書記),因涉嫌嚴重違紀,本人書面提出辭去省十二屆人大代表職務。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對趙海燕的省十二屆人大代表資格終止進行了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確認並公告。
2016年11月17日,三門峽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決議,接受趙海燕辭去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
2016年12月2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二屆〕第二十三號):河南省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趙海燕辭去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趙海燕的代表資格終止。
2018年11月30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河南省三門峽市原市委書記趙海燕受賄案,對被告人趙海燕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扣押在案的涉案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其餘涉案贓款繼續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趙海燕先後利用擔任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三門峽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三門峽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產權移交、生產經營、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025.996萬元。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海燕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具有索賄情節,應依法懲處。鑒於趙海燕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已退繳部分贓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