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
構建煤礦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措施
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是煤礦企業的基礎工程、生命工程和效益工程,是構建煤礦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重要措施,是我國煤炭行業借鑒國內外先進的安全質量管理理念、方法和技術,經過多年實踐探索,逐步發展形成的一整套安全質量管理體系和方法。繼續深入開展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創建工作,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煤炭工業安全發展、科學發展的必然要求,是全國煤礦在安全生產過程中達成的共識,是強化煤礦安全基礎工作、保障煤礦生產安全的重要手段。
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是煤炭行業在幾十年質量標準化工作實踐基礎上不斷創新,逐步發展完善形成的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質量管理體系和方法。它突出安全生產的重要地位,強調安全生產工作的規範化、標準化,以及安全與質量的高度統一性。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就是煤炭企業自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包括企業內部安全生產日常管理等在內的每個環節的安全生產工作標準、安全規程和崗位責任制,實現與安全生產相關聯的每個崗位管理的標準化和規範化,是強化煤礦安全基礎工作、保障煤礦生產安全的重要手段。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是一項長期的、複雜的系統工程,煤礦井下地質條件相對複雜,點多、面廣、自然災害多,以及煤礦企業特有的用工性質決定了搞好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艱巨性、複雜性。
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分為井工開採和露天開採兩種類型。井工開採包括11個部分,分別是: 通風、地測防治水、採煤、掘進、機電、運輸、安全管理、職業衛生、應急救援、調度、地面設施。露天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包括13個部分,分別是:穿孔、爆破、采裝、運輸、排土、機電、邊坡、疏干排水、安全管理、職業衛生、應急救援、調度、地面設施。
為做到全國統一標準,原國家煤炭部曾在1964年就已經提出煤礦質量標準化,1986年在全國開展實施。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分別於2004年2月23日對原部頒標準進行修訂,以煤安監辦字【2004】24號文下發了《關於印發“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試行)”的通知》。於2009年8月8日,國家安監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對標準再次修訂,聯合頒布安監總煤行〔2009〕150號《關於印發“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試行)”的通知》。現在執行的是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於2013年1月17日以煤安監行管[2013]1號文件下發的《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評級辦法(試行)》版本。
“煤炭安全質量標準化”這一概念的提出,是煤炭系統基層同志的一個創造,是建立在幾十年質量標準化工作實踐基礎上的一次創新,既是對以往質量標準化工作的繼承,也賦予了新的內涵。新形勢下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新特點包括:
(1)突出了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地位。安全生產是制約我國煤炭工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突出矛盾,始終是煤礦企業頭等重要的工作任務。安全質量標準化,就是要求標準化的所有工作必須以安全生產為出發點和著眼點,緊緊圍繞礦井安全生產來進行。
(2)強調安全生產工作的規範化和標準化。安全質量標準化要求煤礦的安全生產行為必須是合法的和規範的,安全生產各項工作必須符合《安全生產法》等法津法規和規章、規程的要求。
(3)體現了安全與質量之間的緊密聯繫。安全與質量之間、安全工作標準化與質量標準之間存在著相輔相成、密不可分的內在聯繫。講安全必須講質量,抓質量標準化必須抓安全工作標準化,任何時候都不能偏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