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節法
調節法
調節法是指在被審計單位報告日的數據和審計Et的數據存在差異或者被審計項目存在未達賬項的情況下,審計人員通過對某些項目進行增減調節,來驗證報告Et的數據是否賬實一致的方法。調節法通常與監盤法結合使用,也可用於調節銀行存款及有關結算類賬戶的未達賬項。
根據證況,調節:
、濟業務雖,尚未達查單單,查單賬資料單寄資料符,需調節,未達賬計賬,核查否確屬查單占。
查單編製調節,查賬核證;查單尚未編製調節,則查賬調節予編製。例,編,取銀寄賬單,核銀存款賬,雙未注核符合賬,般況屬“未達賬”,即雙濟業務,賬差異尚未獲悉賬賬。編製銀存款調節,調節計算查單銀雙餘額計調節未達賬,餘額該銀存款餘額。符,雙賬誤。符,雙題,查單錯誤,必須審閱查詢,深追查錯弊節,予糾。雙調節餘額算式:
銀行存款應存額 = 企業存款日記賬餘額 + 銀行已收被查單位尚未接到通知因而尚未入賬的款項(如存款利息等)- 銀行已付被查單位尚未入賬款項(如已付公用企業托收水電費等款項)
銀行存款應存額 = 銀行對賬單餘額 + 被查單位已經送存因過銀行所定入賬間而銀行尚未入賬款項(如存入支票)- 被查單位已經發出支票銀行尚未收到兌付的款項(如已開轉賬支票)
2、調節法是用於財產物資,由於盤點日往往遲到結賬日,因而必須將盤點日數據調節為結賬日數據,以求核實查賬目標是否確實佔有。調節法如下:
結賬日存量 = 盤點日存量 + 結賬日至盤點日發出量 - 結賬日至盤點日收入量
以上算式,即從盤點日存量追溯到結賬日存量。但應用這個調節算式前,必須將結賬日後至盤點日止期間的收發業務經過審閱和核對。
調節后結賬日存量如同該對賬面存量相符,即可以盤點日存量推論結賬日存量。如賬實相符,確系佔有。如不符,應再採用審閱核對、查詢等查賬方法,進行核實。
例如,以審查日存貨的盤存數為基數,加減上年決算日至審查日的收發數量,可以驗證上年決策日賬面結存數量是否正確(即上年決算日存貨應存量 = 審查日存貨盤存量 + 上年決算日至審查日存貨發出量 - 上年決算日至審查日存貨收入量)。
在查賬過程中,往往出現現成的數據和需要證實的數據在表面上一致,為了證實數據是否正確,可以用調節法。如對銀行存款實存數的審查,通常運用調節法編製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對企業單位與開戶銀行雙方所發生的“未達賬項”進行增減調節,以便根據銀行對賬單的餘額來驗證銀行存款賬戶的餘額是否正確。
運用調節法還可以證實財產物資賬實是否相符。當盤存日同書面資料結存日不同時,結合實物盤存,將盤存日期與結存日期之間所發生的出入數量用來對結存日期有關財產物資的結存數進行調節,以驗證或推算結存日期有關財產物資的應結存數。
調節法應用中應注意的問題:
1、在使用調節法時,關鍵之處在於計算,因為它是屬於逆向推理,所以極易出錯,查賬人員應特別關注。
2、在使用調節法時,需注意將企業結賬日至查賬日之間的經濟業務全部包含進去,不可有遺漏,否則,就會出現財務信息不真實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