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林匹克憲章

奧林匹克憲章

《奧林匹克憲章》,亦稱奧林匹克章程或規則,是國際奧委會為促進奧林匹克運動發展而制訂的總章程。1989年《奧林匹克憲章》中譯本開始在中國出版。現行的《奧林匹克憲章》,是2013年9月在阿根廷首都布宜諾斯艾利斯由國際奧委會第125次全會通過的,2013年9月9日開始生效。

簡介


定義

《奧林匹克憲章》是國際奧委會制定的關於奧林匹克運動的最高法律文件。憲章對奧林匹克運動的組織、宗旨、原則、成員資格、機構及其各自的職權範圍和奧林匹克各種活動的基本程序等作了明確規定。這個法律文件是約束所有奧林匹克活動參與者行為的最基本標準和各方進行合作的基礎。

憲章來歷

五環標誌
五環標誌
《奧林匹克憲章》隨著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而逐漸完善。1894年國際奧委會成立時沒有制定具體的規章制度,只是確定了一些基本的意向與原則,如每4年舉辦一次奧運會以及國際奧委會與政府的關係等。第一個具有憲章性質的文件是1908年由顧拜旦起草的《國際奧委會的地位》一文。這個文件對國際奧委會的任務、組織管理、委員產生方式等問題作了比較明確的闡述。其後,在這個文件的基礎上逐漸形成了奧林匹克運動的規章。在很長一個時期,這些規章的名稱用語混亂,如“奧林匹克規則”(Olympic rules)、“奧林匹克章程(Olympic statues)”和“奧運會規則”等。從1978年開始,國際奧委會將過去幾十年間規章的集合總匯為《奧林匹克憲章》,正式使用“奧林匹克憲章”這一名稱。在實踐中為了表述方便,人們將以前這些名稱不同的規章也都稱為“奧林匹克憲章”。

完善憲章

隨著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國際奧委會在保持奧林匹克基本原則和精神始終如一的前提下,針對不斷變化的情況,對《奧林匹克憲章》作過多次修改。現行的《奧林匹克憲章》在國際奧委會1996年7月18日亞特蘭大第105次全會上批准生效。該憲章由“基本原則”、“奧林匹克運動”、“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和“奧林匹克運動會”6部分組成,共74款,對奧林匹克運動的思想、組織、活動和制度等重要方面作了明確規定。奧林匹克憲章,亦稱奧林匹克章程或規則,是國際奧委會為奧林匹克運動發展而制訂的總章程。第一部章程的倡議和制訂者是顧拜旦。1894年6月在巴黎國際體育會議上正式通過。主要內容是奧林匹克運動基本宗旨、原則、以及舉行奧運會的有關事宜。數十年來,曾多次修改、補充,但由顧拜旦制訂的基本原則和精神未變。

憲章內容


闡述了奧林匹克運動的宗旨,確定了奧林匹克運動的目標,規定了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方向;
界定了奧林匹克主義和奧林匹克精神等重要概念,奠定了奧林匹克運動實現其目標的思想基礎;
將奧林匹克運動組織體系以法律條款的形式固定下來,對奧林匹克大家庭的各個成員,特別是三大支柱(即國際奧委會、國家奧委會和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在這一運動中各自的位置、功能、任務以及相互之間的關係作了清晰表述和規定,既保證了它們各自的獨立性,又使它們互相聯繫,形成一個完整的功能體系,從而提供了一個與奧林匹克運動相應相稱的組織基礎;界定了奧林匹克運動的基本內容,如奧運會、大眾體育活動及奧林匹克教育與文化活動。
第一部奧林匹克憲章是由現代奧林匹克運動奠基人P.顧拜旦親自擬定,並於1894年在巴黎舉行的國際體育代表大會批准,同年6月23日成立了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近百年來,奧林匹克憲章雖經過多次修改和補充,但P.顧拜旦所提出的基本原則和奧林匹克精神則始終未變。
1999年版的奧林匹克憲章由基本原則和奧林匹克運動。

第1章

內容包括奧林匹克運動的最高權力、運動的範圍、國際奧委會的作用。

第2章

內容包括關於國際奧委會的法律地位、成員的資格與產生等內容。

第3章

內容包括國際奧委會對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的承認和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的作用。

第4章

內容包括國家奧委會的使命和作用、組成和與本國單項體育組織的關係等。

第5章

內容包括奧運會的組織與管理、奧運城的選擇、奧運會參賽條件和比賽項目、文化節目和奧運村的設立和禮儀等問題。

其他信息


1999年版內容

1999年版的《奧林匹克憲章》由基本原則和奧林匹克運動;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奧林匹克運動會5章組成。第1章內容包括奧林匹克運動的最高權力、運動的範圍、國際奧委會的作用,規定了國際奧委會承認和贊助的對象和程序,說明了奧林匹克代表大會的召集和奧林匹克團結工作問題。第1章還有關於奧林匹克徽記、旗幟、格言、標誌和火炬等規定。第2章內容包括關於國際奧委會的法律地位、成員的資格與產生等內容。規定了國際奧委會全體大會、執行委員會和主席的權力和職責,還規定了國際奧委會的工作程序、語言和經費來源等問題。第3章內容包括國際奧委會對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的承認和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的作用。國際奧林匹克單項體育組織在奧運會和國際奧委會贊助的比賽中,對所管理的運動項目負有技術監督和指導的責任。第4章內容包括國家奧委會的使命和作用、組成和與本國單項體育組織的關係等。國家奧委會的基本任務是根據奧林匹克憲章,在各自的國家發展奧林匹克運動。第5章內容包括奧運會的組織與管理、奧運城的選擇、奧運會參賽條件和比賽項目、文化節目和奧運村的設立和禮儀等問題。奧林匹克禮儀包括奧運會邀請信的發送、各種奧林匹克證件及持證人的權利與待遇、奧運會開幕式、閉幕式與發獎儀式等。

憲章精神

奧林匹克憲章精神是奧林匹克運動的實質內容,《奧林匹克憲章》指出,奧林匹克精神就是相互了解、友誼、團結和公平競爭的精神。通常它包括參與原則、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友誼原則和奮鬥原則。"參與原則是奧林匹克精神的第一項原則,參與是基礎,沒有參與,就談不上奧林匹克的理想、原則和宗旨等等。"參與比取勝更重要"這句格言最早是美國一位主教提出來的。1908年倫敦舉行第4屆奧運會時,顧拜旦引用了這句話。後來,顧拜旦在1936年奧運會演講時也說過:"奧運會重要的不是勝利,而是參與;生活的本質不是索取,而是奮鬥。"這一原則已被世界各國運動員和廣大群眾所廣泛接受。競爭原則表明奧林匹克運動是一項倡導挑戰與競爭的社會活動。競爭是奧林匹克運動的基本形式,也是推動人類社會進步的基本形式之一。人類在競爭中,勇於向世界強手和先進水平挑戰,不斷超越自我、超越他人,有所發展、有所創新、有所前進。公正原則是參與奧林匹克競爭的行為規範。奧林匹克精神蘊含了公正、平等、正義的內容,承認一切符合公正原則的優勝,唾棄和否定一切不符合道德規範的行為。公正原則使奧林匹克精神具有了極大魅力。友誼原則是奧林匹克運動的目的。奧林匹克運動不僅僅是一項單純的體育活動,其最高目標,是要通過體育活動的手段,把世界上不同國度、不同種族、不同語言、不同宗教信仰的人凝聚在一起,使大家相互交往,增進了解和友誼,進而達到世界的團結、和平、進步的目的。奮鬥原則是奧林匹克精神的靈魂。奮鬥精神是人類得以繁衍生息、繁榮昌盛的重要品質,是人類最偉大、最可稱頌的內在力量。賽場的奮鬥是人類奮鬥的一個縮影。奧林匹克精神要求人們具有堅忍不拔的進取精神和克服一切困難的英雄氣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