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經濟政策

區域經濟政策

區域經濟政策是指政府制定和實施的旨在協調、促進區域經濟發展和各種法令、條例和措施。它是政府干預區域經濟、規範區域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誘導和保證區域經濟按既定目標發展的重要手段。

主要特點


一般而言,區域經濟政策具有以下特點:
其一,差異性。
其二,綜合性。
其三,協調性。
其四、階段性。

相關類型


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和區域一體化的發展,區域經濟政策分化為兩種類型:超國家層次的區域經濟政策和國家層次的區域經濟政策。
超國家層次的區域經濟政策。是指區域性組織制定的涉及該組織內部成員國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如美洲經濟圈、歐盟、東盟經濟圈等的有關政策。超國家層次的區域經濟政策涉及關稅、貨幣發行、外匯管制、移民限制等多方面的政策。
國家層次的區域經濟政策。主要指一國各級政府為解決各區域體系之間經濟發展的關係而制定的經濟政策。國家層次的區域經濟政策只涉及國家內部的區域公平發展、產業合理分佈和地區利益協調等,並從全國各地區的發展需要,制定一系列指導性的產業、投資、科技、勞動、環保等方面的政策。
因此,科學而合理的區域政策應該是由一系列相互聯繫、綜合協調的單項政策共同組成的政策體系,是中央政府和較高級的地方政府制定的、旨在規劃各區域的產業重點及方向、協調區際關係的政策總和。
區域經濟政策的基本功能
我國的區域經濟政策主要是為了實現國家經濟發展計劃而制定的,所以,它的基本功能就是對全國趨於經濟發展進行統籌和協調,指導各個區域的經濟的發展,把每個區域都納入到全國經濟發展之中,充分發揮地區間的優勢和潛力,為全國經濟發展做貢獻;根據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短期利益服從長遠利益的原則,協調各個區域的經濟發展與全國經濟發展的關係,以及重點發展區域與其他區域發展的關係;根據平等互利、分工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協調區域之間經濟發展關係,推動區域之間分工與合作;根據加強民族團結、增強國家凝聚力、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協調的原則,協調經濟發達區域與經濟欠發達之間的關係,促進欠發達區域的經濟發展。
與國家的經濟計劃和宏觀管理體系相對應,我國的區域經濟政策主要是由國家計劃部門和有關的經濟管理部門執行的。一般地,計劃部門負責區域經濟政策的制定以及為執行此項政策所需配置的國家資源的分配,有關的經濟管理部門則根據計劃部門的方案負責具體的實施。同時,各個區域政府的計劃和經濟管理部門將按照國家計劃和經濟管理部門的要求,負責在本區域內完成趨於經濟政策的有關具體內容。時間證明,這樣一種執行體系對趨於經濟政策的實施是比較有效的。
我國區域經濟政策一直是包含於國民經濟發展的宏觀政策體系之中,具體是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各個五年計劃中體現出來。因此,區域經濟政策既要服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計劃,又是宏觀經濟管理中十分重要的組成部分,在宏觀經濟管理中居於從屬地位。
1、制定區域經濟政策要服從全國經濟整體發展的需要。
2、區域經濟政策必須服從國際形勢變化和國家安全戰略的需要。
3、區域經濟政策必須服從全國社會發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