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發行體制

新股發行體制

新股發行體制是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的新股定價、承銷和發售的一系列制度及相關安排。

簡介


新股發行體制的核心是定價機制,有兩方面基本內容,一是確定新股發行價格,即價格發現;二是採用一定的方式將新股出售給投資者。這兩個方面相互制約和依賴,構成價格形成機制的核心內容。我國證券市場起步較晚,市場環境與境外成熟市場差異較大,受當時經濟、社會和法制環境的局限,新股定價機制早期具有濃厚的行政色彩。
1993年的《公司法》和1998年的《證券法》均規定,新股發行價格須經證券監管部門批准。 2005年以前,由於投資者和中介機構等市場主體尚不成熟,市場機制不完善,買方不能對賣方構成有效約束,出於保護投資者目的,證監會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主要採用限定發行市盈率上限的方式管理新股價格。
2004年修訂的《證券法》取消了新股發行價格須經監管部門核准的規定,證監會於2005年初推出了詢價制度,採用發達市場通行的向合格機構投資者累計投標詢價方式確定新股發行價格。詢價制度實施以來,已有284家公司採用詢價制度確定股票價格發行股票,其中包括一批金融、能源、交通等國民經濟重點骨幹企業,實現了“A+H”同步發行上市。

新股發行制度變遷


1992年之前 內部認購和新股認購證。
1993年 與銀行儲蓄存款掛鉤。
1996年 全額預繳款方式。
1999年 對一般投資者上網發行和對法人配售相結合。
2001年 上網競價方式。
2002年 按市值配售新股。
2006年至今 IPO詢價制+網上定價方式。

關於新股發行體制的文件


關於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
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正確領導下,我國資本市場進行了一系列重大基礎性和制度性改革,取得了顯著成效。市場規模和容量跨上新台階,市場機制和結構逐步優化,投資者入市踴躍,各類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健全機制、融入資本的態度積極,資本市場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為了進一步健全機制、提高效率,有必要對新股發行體制進行改革和完善以適應市場的更大發展。經過對股票發行體制改革有關問題進行廣泛調查研究,我會對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改革原則、基本內容和預期目標 (一) 改革原則。堅持市場化方向,促進新股定價進一步市場化,注重培育市場約束機制,推動發行人、投資人、承銷商等市場主體歸位盡責,重視中小投資人的參與意願。 (二) 基本內容。在新股定價方面,完善詢價和申購的報價約束機制,淡化行政指導,形成進一步市場化的價格形成機制。在發行承銷方面,增加承銷與配售的靈活性,理順承銷機制,強化買方對賣方的約束力和承銷商在發行活動中的責任,逐步改變完全按資金量配售股份;優化網上發行機制,股份分配適當向有申購意向的中小投資者傾斜,緩解巨額資金申購新股狀況。同時,加強新股認購風險提示,明晰發行市場的風險。 (三) 預期目標。一是市場價格發現功能得到優化,買方、賣方的內在制衡機製得以強化。二是提升股份配售機制的有效性,緩解巨額資金申購新股狀況,提高發行的質量和效率。三是在風險明晰的前提下,中小投資者的參與意願得到重視,向有意向申購新股的中小投資者適當傾斜。四是增強揭示風險的力度,強化一級市場風險意識。二、近期改革措施 新股發行體制涉及面廣、影響大,為保證改革的平穩推進,擬採取分步實施、逐步完善的方式,分階段推出各項改革措施。現階段主要推出如下四項措施: (一) 完善詢價和申購的報價約束機制,形成進一步市場化的價格形成機制。詢價對象應真實報價,詢價報價與申購報價應當具有邏輯一致性,主承銷商應當採取措施杜絕高報不買和低報高買。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根據發行規模和市場情況,合理設定每筆申購的最低申購量。對最終定價超過預期價格導致募集資金量超過項目資金需要量的,發行人應當提前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用途。 (二) 優化網上發行機制,將網下網上申購參與對象分開。對每一隻股票發行,任一股票配售對象只能選擇網下或者網上一種方式進行新股申購,所有參與該只股票網下報價、申購、配售的股票配售對象均不再參與網上申購。 (三) 對網上單個申購賬戶設定上限。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根據發行規模和市場情況,合理設定單一網上申購賬戶的申購上限,原則上不超過本次網上發行股數的千分之一。 (四) 加強新股認購風險提示,提示所有參與人明晰市場風險。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刊登新股投資風險特別公告,充分揭示一級市場風險,提醒投資者理性判斷投資該公司的可行性。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採取措施,向投資者提示新股認購風險。其他改革措施,在統籌兼顧市場發展的速度、改革的力度和市場的承受程度的基礎上,擇機推出。三、切實落實各項改革措施 新股發行體制改革需要市場參與各方密切配合,市場各方應當提高認識,制定相應方案,周密部署,切實將各項改革要求落到實處。發行人應當樹立發行上市的正確理念,積極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加強募集資金管理,提高上市公司經營水平,維護股東合法權益。承銷商(保薦機構)及其他證券公司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經營活動中維護買賣雙方的長期利益和根本利益。具體工作中要在機構、人員、制度和技術等方面加以改進和適應,不斷提高專業服務能力。詢價對象應當發揮專業機構的作用,認真、審慎、專業地掌握資料、分析研判、理性定價,從而形成對市場的理性引導。投資者應當充分關註定價市場化蘊含的風險因素,知曉部分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發行價,切實提高風險意識,強化價值投資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相關自律組織應當積極採取措施,切實加強對參與新股發行的承銷商、詢價對象、股票配售對象、證券公司的自律管理和服務。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