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停止審批民族鎮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停止審批民族鎮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停止審批民族鎮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2年07月17日發布,自1992年07月1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內容全文


國務院關於停止審批民族鎮的通知
(1992年7月17日發布,國函〔1992〕85號)
行政區劃是國家行政管理的基本手段,是政權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家政治經濟活動和人民生活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行政區劃是否合理、合法,對於社會和政治的穩定,對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行政區劃工作必須嚴格依法辦事。
當前,有的地方設置行政區域不遵照 憲法 規定辦事,自行設立“民族鎮”,而且還有進一步增多的趨勢。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 三十條 明確規定:“(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因此,設置“民族鎮”是不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規定的,必須予以制止,否則將損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尊嚴,並將造成行政區劃體系的混亂,影響國家的行政管理。
為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本通知后應立即停止審批“民族鎮”。已經設立的將另行研究處理辦法。
行政區劃是國家行政管理的基本手段,是政權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家政治經濟活動和人民生活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行政區劃是否合理、合法,對於社會和政治的穩定,對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行政區劃工作必須嚴格依法辦事。
當前,有的地方設置行政區域不遵照憲法規定辦事,自行設立“民族鎮”,而且還有進一步增多的趨勢。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因此,設置“民族鎮”是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必須予以制止,否則將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尊嚴,並將造成行政區劃體系的混亂,影響國家的行政管理。
為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本通知后應立即停止審批“民族鎮”。已經設立的將另行研究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