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處女
馬處女
馬處女,是20世紀20年代上海發生的馬振華自殺事件主角的另一種稱謂。馬振華於1927年11月與汪世昌自由戀愛,1928年3月雙方訂婚,兩人於結婚之前發生了性關係,之後汪世昌疑馬振華非處女,馬振華在1928年3月16日投黃浦江自殺以證明清白。馬振華自殺事件當時在上海引起巨大轟動,她的事件被編成劇本演出引起轟動,各類報刊雜誌、書畫小冊都被一搶而空,以致於有叫賣聲中出現了“馬處女”。
遊藝場演出照片
其死時三十一歲,半年前開始與一男子汪世昌 戀愛,二人訂婚後發生了肉體性關係,汪懷疑馬非處女,馬竭力辯白,並於自殺前兩天寫一血書盟誓。外界認為,馬是以死明志,洗清被懷疑為“非處女”的恥辱。
馬振華三十歲時,尚待字閨中,與父親、兄弟、父親的第三妾尤氏同住在上海法新租界。1927年11月,馬偶然發現臨窗小巷對面的樓中有一青年男子朝這邊張望,其汪世昌,在國民革命軍魯聯軍第五師長周樹人處任秘書,與周同住,其房間窗口正對馬振華卧室,相隔不足五尺。十多天後,一封試探的情書從窗口擲到馬振華卧室,從此二人開始通信,繼而約會去公園、影戲院,併到照相館合影一幅。
四個月後,馬汪的關係被汪的上司周師長得知。周親往馬家做媒,兩家交換生辰八字,請人測算無不祥,馬父也就應允,簡單的“小定”儀式后,擬於1928年10月舉行婚禮。
在整個戀愛過程中,馬振華一直處於強烈的“貞操緊張”中。對汪世昌第一封情書的回應是:“君既有意,儂豈無情?但怕老父家規嚴厲,不得如願,也是徒然”;在以後致汪的信中,反覆申明“華非自輕自賤、易許終身於人,唯因憐才而起……他日若得成事實,也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方能相隨,不然寧死勿從”;托周師長做媒之前,擔心周不允,“那時若生非議,傳揚出來,君乃無礙,而我之一世貞名,由此一旦損失矣”;直到兩人發生關係之後,馬仍堅持“以後於未正式之時,決不幹那件事了”。
“未正式”顯然是馬振華最大的心病。於“正式”之前發生性關係並懷疑對方不是處女也構成了對汪世昌最大的指責,因為不是處女完全可以成為解除婚約的理由,汪有始亂終棄拒絕承擔責任之嫌。所以對馬振華的死因有一種“被棄”的解釋:汪求歡被拒后,將馬振華寫給他的七十二封信打包送還,當時汪正準備隨軍開赴異地,馬以為對方不顧婚約、返函絕交,遂於是夜自殺。
汪世昌對其上司周師長詳細解釋了馬振華自殺的“遠近因”,遠因是兩人訂婚後發生性關係,汪懷疑馬非處女,使馬“感情上不免受一極大打擊”,近因是馬自殺當晚,汪曾入其卧室要求同床,對方“誓死不從”。
馬汪事件中有舊詩酬答、師長做媒、測算生辰八字等情節,最初汪懷疑馬非處女時,也曾請算命先生測算,回答是“絕非完璧”,這些都使人產生“舊”的評價,但誰也無法否認,女性戀愛—失貞—自殺的命運是與“新思潮”相伴隨而受到關注的社會現象。馬振華先前曾拒絕過他人的提婚,很可能在她心中早已認同了戀愛的生理重要性,繼而產生“放佚的戀愛行為”,努力成為“新人”,但嚴格說來她所遭遇的問題並非“貞操”,而是“童貞”,這時的女性言論很少對二者做語義上的區分,但在具體語境中,前者常常與經濟上的贍養、人倫上的陰陽配合等世俗維度相勾連,後者卻被含混地指向了“愛”的至上價值。
潛在的“童貞”邏輯使新舊之間的差異顯得矛盾而曖昧。在《新女性》雜誌隨後的討論中,人們對馬汪二人戀愛的“形式”予以特別的關注,有人說“這種戀愛的方式,不是簇新而漂亮的現代式,是破舊而卑劣的古怪式”;兩人的相識是“一劇後花園私訂終身的把戲”;“馬汪兩人的發生關係以至尋死覓活,無非是受了舊來西廂記一類說部的影響,至多也不過是玉梨魂一類的小說在那裡作怪,距離所謂現代的戀愛不知有幾多的遠”。
那馬振華事件過後兩個月,《新女性》雜誌的主編章錫琛撰文討論這個問題。“新思想舊道德的新女子”她的衣著舉止、儀容風度並不困難:“新是在思想上的;她們會剪髮,會穿旗袍,會著長統絲襪和高跟皮鞋,她們也會談女子解放,男女平權,乃至最時髦的國民革命。然而你如果一考察她們的道德觀念,她們卻依舊崇拜孝親敬長之風,勤儉貞淑之德,夫唱婦隨之樂。在舊式小姐的身上,穿上一套新式的衣服,這正是現代的所謂‘新女子’!”
在20世紀20年代末的上海,這樣的女性已隨處可見。她們受過現代學校教育,總是儀錶出眾,言辭得體,懂得生活情調,身邊聚集著追求者,是現代女性生活的樣板。一旦對比觀察,就會發現,馬振華的死因與舊禮教———貞操觀的束縛全然南轅北轍,而是因為無法忍受童貞支付的失敗,其他“新女性”們雖未遭遇同樣的命運,但她們的人生態度卻是一樣的。僅就對貞操的理解而言,婦女解放對大多數女子的號召力並不在於解除貞操的綁縛,而在於將童貞的支配權從家長那裡爭取到自己手中,換取更優越更有情趣的生活。在大量呼籲解除包辦婚姻和自主擇婚的言論中,發揮作用的也正是“童貞”邏輯———女性終身幸福的前提。包辦婚姻的一大罪狀是女方家庭只看重對方的金錢、門第,而把女兒送入火坑,但回顧婦女解放的成果之時,章錫琛卻發現,解放了的女性在擇婚原則上和前者並無不同,而且帶有更強的物質性。
馬振華的父親馬炎文對女兒的死也做了這樣一番評說:“我女死矣,我女之死,可謂死於新文化舊道德相混之中,蓋我女所受之文化系新,而新得不徹底,苟新得徹底,不至於死,所守之道德依舊,而舊得不徹底,苟舊得徹底,亦不至於死,而今新舊相混,遂釀此劇變。”這番“新舊衝突論”很快招來反駁,有人認為馬父的言論有將新思潮等同於濫交之嫌,馬振華是死於追悔失身,完全是舊禮教的問題,“豈徹底的新文化,失身之後盡可不必追悔,抑一次失身不足,盡可二次三次失身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