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程序

磋商程序

磋商程序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的一個前置程序,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賠償權利人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製等工作,主動與賠償義務人磋商。磋商未達成一致,賠償權利人可依法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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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5日,世界環境日,作為被污染河流所在市的市長,濮陽市人民政府市長楊青玖坐上了原告席,為被造成污染的河流“維權”。庭審現場,原被告雙方就前期磋商程序是否違法、是否有效進行了辯論。原告提供證據顯示,回木溝污染環境案刑事判決生效后,濮陽市人民政府依照《河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啟動磋商程序,與德豐公司於2020年1月8日、2020年1月15日進行了兩次磋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共同決定終止磋商程度,訴訟解決。被告則認為,前期磋商程序違法,不應當進入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