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辦教育協會

自願參加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河南省民辦教育協會成立於1995年11月,由河南省民政廳批准、河南省教育廳為業務主管單位。原名稱為河南省社會力量辦學協會,2005年4月更改為現用名。本會是自願參加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主要參加者為河南省內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不同層次的民辦學校或教育機構、民辦教育理論研究人員以及其他願意為民辦教育工作的社會人士,本會現有團體會員300餘個,個人會員35人。本會內設四個工作機構,分別是秘書處、財務處、維權處、聯絡處。常設辦公機構為秘書處,辦公地址在鄭州市航海中路94號黃河科技學院院內。本會下設有高等教育工作委員會、基礎教育工作委員會、學前教育工作委員會和培訓教育工作委員會四個分支機構。設立有一個研究機構,為民辦教育研究所,另有會刊《河南民辦教育》。

本會作為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具有完善的工作機制、健全的工作制度,注重自身建設和管理。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團結熱心民辦教育事業的力量,以為會員服務、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為宗旨,在河南省教育廳的指導下,研究民辦教育規律,推進民辦教育創新改革,建立和完善本省民辦教育協調和自律機制,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努力發揮在政府和民辦學校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不斷提高河南省民辦教育的整體競爭力,促進河南省民辦教育又好又快的發展。

分支機構情況


高等教育工作委員會

設立於2001年,主任胡大白,副主任劉文魁、王左生。
工作職責:協助河南省教育廳貫徹有關民辦高等教育的方針、政策;組織調研,向政府提出民辦高教發展建議;維護民辦高校及其教職工、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交流合作等。

基礎教育工作委員會

設立於2005年,主任喬鴻鈞。
工作職責:促進中等教育辦學機構的聯繫、協作;協助教育行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評估、諮詢及調研等工作。

學前教育工作委員會

主任喬鴻鈞。
工作職責:宣傳政府對學前教育的方針、政策;加強學前教育機構聯繫;組織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工作。

培訓教育工作委員會

設立於2014年1月3日,主任趙忠遠。
工作職責:宣傳政府對培訓教育的方針、政策;加強培訓教育機構聯繫;組織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工作。

辦事機構情況


聯絡處

設立於2003年,負責人竇繼來
辦公地點:鄭州市航海中路94號黃河科技學院院內108辦公室
工作職責:聯絡協會會員單位並組織發展協會會員單位。

辦公室

設立於2000年,主任湯保梅。
辦公地點:鄭州市航海中路94號黃河科技學院院內112辦公室
工作職責:負責協會日常工作的開展,大型會議的籌備等。

維權處

設立於2001年,主任秦小剛。
辦公地點:鄭州市馬寨經濟開發區大學路1號鄭州科技學院院辦處
工作職責:研究現有的民辦教育法律法規,為會員單位提供必要法律援助。

財務部

設立於2000年,負責人薛虹。
辦公地點:鄭州市航海中路94號黃河科技學院院內101辦公室
工作職責: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管理好協會財務。

民辦教育研究所

設立於2000年,所長岳德常。
工作職責:根據各工作委員會要求制訂科研計劃,組織科研活動,開展學術交流,推動民辦教育理論研究等。
辦公地點:鄭州市紫荊山南路666號黃河科技學院南校區

協會會刊


1999年2月創刊,雙月出版,是民辦學校的宣傳陣地。
工作職責:貫徹民辦教育法律法規,宣傳民辦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傳遞民辦教育發展信息,推廣先進辦學經驗;促進我省民辦教育理論及實踐交流。
協會下設機構直接聯繫會員單位,各會員單位請與各工作委員會加強聯繫,及時通報信息。
協會將竭力為會員提供服務。有意加入協會的各類民辦學校請致電各工作委員會或協會辦公室索取申請表。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為:河南省民辦教育協會。
第二條本會是全省民辦教育工作者及熱心民辦教育事業的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群眾性團體,屬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我國的憲法、法律和法規,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團結一切熱心民辦教育事業的力量,研究民辦教育規律,推進民辦教育的改革,促進河南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會接受河南省教育廳、河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為:鄭州市航海中路94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1、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民辦教育的方針、政策,探索民辦學校發展規律、促進民辦教育發展;
2、維護民辦學校及其教職工、學生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3、發揮行業協會作用、擔當政府與民辦教育之間的橋樑,為政府決策提供相關信息;
4、舉辦學術理論研究活動,交流科研成果和辦學經驗,組織評選和獎勵優秀科研成果;表彰辦學成績突出的先進單位和個人,促進省內外民辦學校之間的聯繫與協作;加強與其它有關組織的聯繫;
5、編纂內部刊物《河南省民辦教育通訊》,組織撰寫民辦教育方面的論著和信息;
6、承擔上級組織委託本會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吸收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凡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民辦教育機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凡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教育機構的教職工、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人員及熱心民辦教育事業的其他人員並作出突出貢獻者,按申請程序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的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被選舉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關心本會的建設和發展,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
(六)提供推薦學術論文、調研報告、業務資料等。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因工作變動、自動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會長辦公會是常務理事會的辦事機構,在常務理事會期間領導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會長辦公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本會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三)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並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向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代表大會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因工作變動、自動取消所任學會職務。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大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會完成宗旨后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2004年11月2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