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繼承
政府繼承
政府繼承,是指由政府更迭引起的一國的舊政府在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轉移給新政府所發生的法律關係。政府繼承的實質是新政府是否或者在何種程度上繼承舊政府在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的問題。政府繼承的前提是既存國家內部發生政府變更。但是,並非所有的政府變更都發生這種權利和義務的轉移,只有在新政府以非憲法程序取得政權並選擇了與原政府完全不同的社會制度時,才發生政府繼承問題。
1、對舊政府簽訂的條約視其性質而定,平等互利條約應繼承,對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條約一律不繼承;
2、對財產、檔案一律予以繼承;
3、對債務尤其惡債(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或違背繼承國根本利益所負之債,如征服債務或戰爭債務等)原則上不予繼承,對合法債務可與有關國家友好協商,公平合理地解決。
政府繼承(succession of governments)是指由於某一政府代表國家的資格被新政府所取代,而導致前政府的在國際法上的權利義務轉移給新政府而產生的法律關係。
關於政府繼承的法律效果,目前還沒有任何明確而統一的國際法規則,有關理論分歧很大,有關實踐也不一致。正常情況下,政府繼承並不影響一國在國際法上的法律地位,也不影響該國依國際法承受的權利義務。國家實踐表明,在按照一國憲法程序發生政府繼承的情況下,新政府除與有關外國另有協議外,一般會自動接受舊政府代表本國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設定的權利義務以及以其名義擁有的國家財產或負擔的國家債務。但在因革命或政變而發生的政府繼承的情況下,新政府則往往根據有關權利義務的性質及其自身政策和利益的需要而決定對有關權利義務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