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無罪

宣判無罪

宣判無罪,是指進入審判階段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因證據不足或具有其他法定情形,法院依法宣判其無罪的判罰。

名詞介紹


我國宣判無罪的情形主要有三種: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死亡,能認定其無罪的,應當宣判無罪
(三)在戰時,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四)因證據不足,或其他不具有責性情形而被宣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