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訴訟
經濟糾紛訴訟
經濟糾紛訴訟屬於民事訴訟狀,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經濟活動中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無法通過正常的協商、調解途徑解決糾紛時,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保護的一種書面訴訟文書。
1.經濟糾紛起訴狀:又稱經濟訴狀,是經濟糾紛案件的原告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而向法院陳述糾紛事實、闡明起訴理由、提出訴訟請求的書狀。
2.經濟糾紛上訴狀:是指經濟糾紛訴訟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變更原審裁判,或重新審判而提出的訴狀。
3.經濟糾紛申訴狀: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訴訟文書,但是,提交申訴狀后並不能停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的執行。
4.經濟糾紛答辯狀:是指被告針對原告的起訴狀,或被上訴人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狀向人民法院遞交的進行辯護、反駁或答覆的書狀。
1.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權益。通過法院的介入和公正的評判,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2.有利於保障市場經濟秩序。解決隨時可能出現的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健康正常有序的經濟秩序,保障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就需要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因此,經濟糾紛訴訟狀就起著重要的作用。
3.法院審理案件的事實基礎。當經濟糾紛發生后,民事案件的原告方,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把案件的事實記敘清楚,把起訴的理由和法律根據講明白,把訴訟的目的和請求告訴法院,讓法院對案件進行客觀、公正、公平的審理。在我國民事訴訟領域由於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所以,訴訟狀是訴訟程序發生的根據,是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的調解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