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防止瀝青中毒辦法

關於防止瀝青中毒辦法

關於防止瀝青中毒辦法是1956年1月26日國務院批准,1956年1月31日勞動部發布。共21條。主要內容有:待運的瀝青要按規定進行包裝,並標明,凡用機械裝卸、搬運並能保證工人不與瀝青直接接觸時,可採用散裝。裝卸、搬運的全部過程中,如有散漏粉末的情況,必須洒水濕潤。

目錄

正文


在通風不良的操作場所,須在排除瀝青的粉塵、蒸汽並保持經常通風的情況下,始得進行瀝青工作。煤焦瀝青的裝卸、搬運應在夜間或無陽光照射下進行。石油瀝青及鐵桶裝的煤焦瀝青的裝卸、搬運可在白天進行,但在炎熱的中午應停止。對從事裝卸、搬運和使用瀝青及含有瀝青製品工作的工人,應給予適當的間歇時間,並供給防護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