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

香港由1997年7月1日起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根據於同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而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

2021年3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機構概況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立法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除第一屆任期為兩年外,立法會議員每屆任期4年。

歷史


開埠初期
(圖)立法會標誌
(圖)立法會標誌
香港自1841年-1997年是英國的殖民地,其首份憲法是由維多利亞女皇以《英皇制誥》形式頒布,名為《香港殖民地憲章》,並於1843年6月26日在總督府公布。該憲章訂定成立立法局,授權“在任的總督……在取得立法局的意見后……制定及通過為維持香港的和平、秩序及良好管治……而不時需要的所有法律及條例。”。於1917年頒布取代1843年憲章的《英皇制誥》,其文本於“的意見”之後加入“及同意”等重要字眼。
立法會成立初期稱定例局,后改稱立法局。立法局早期由政府三司的當然議員、政府官員出任的官守議員及民間人士出任的非官守議員組成。除了當然議員以外,其餘成員皆由港督委任。
1843年8月,砵甸乍總督宣布委任官守議員加入立法機關。三名官守議員(即正在擔任某種官職之意)分別為庄士敦(前護理總督)、摩理臣(商務總監中文秘書兼傳譯員)及金尼(首席裁判司)。
1844年1月11日,立法局舉行首次會議。1844年2月26日,通過首條香港法例。1845年3月7日,立法會根據《1843年皇室訓令》第6條,制定並通過首份《香港立法機關會議規則及常規》。
1850年,委任兩位太平紳士代表大衛·渣甸及約瑟·艾德格為首兩名非官方議員。1857年,增委兩名官方議員及一名非官方議員。1884年,擴大立法局的成員人數至七名官方議員及五名非官方議員,其中包括一名華人伍才(又名伍廷芳)。1896年,進一步擴大立法局的成員人數至八名官方議員及六名非官方議員。1929年,立法局共有10名官方議員及八名非官方議員,其中包括三名華人及一名葡籍人士。
戰後的改革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1960年代,香港經歷文革引發的六七暴動,政府一方面推出香港節等文化活動安撫民心,另一方面也籌備代議政制,令市民有參與政制的機會。1967年,立法局成員人數增至26名,官守和非官守議員各佔13名。1973年,人數增至46名。1980年,增至50名。於1984年政府推出《代議政制綠皮書》,詳列立法會民主化的過程,正式就立法局引入民選議席諮詢公眾。
1985年起,立法局搬到位於中環的舊最高法院大樓,並首次推行間接選舉。由於立法局的間接選舉以及當時主要由民選議員組成的市政局都甚為成功,不少泛民主派成員都要求政府在1988年引入直接選舉議席,當時被稱作“八八直選”。但最後政府推出的《代議政制白皮書》,卻把首次直選的時間推遲至1991年,使泛民主派頗為失望。1985年,通過《立法局(權力與特權)條例》,使立法會的權力大大提高。1991年,成員人數增至60名。
1991年立法局第一次直接選舉舉行,香港首個政黨香港 民主同盟成立。由於聯票效應,使泛民主派大獲全勝。立法局內非官守議員為對抗泛民主派,以免議會被控制,成立了今日自由黨前身的“啟聯資源中心”。
1996年,臨時立法會("臨立會")於12月成立。60名議員全部由組成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的400名委員選出。
1997年,香港回歸祖國。
臨立會於政權交接儀式后隨即於7月1日舉行會議,通過《香港回歸條例草案》。臨時立法會於凌晨2點45分舉行特區成立后的首次會議,通過了《香港回歸條例草案》,確認了臨立會回歸前通過的條例及香港原有法律在7月1日後的延續性。
臨立會於9月通過《立法會條例草案》,就立法會的組成、召開及解散訂定條文,以確保第一屆立法會得以成立。
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成立,並於7月2日舉行首次會議。第一屆立法會議員的任期為兩年。
2000年由第二屆立法會開始,立法會議員每屆任期為4年。
2010年政府於4月向立法會提交新的政改方案,建議將第五屆立法會的議席由60席增至70席。方案於6月獲得立法會通過。
2012年,第五屆立法會成立,由70名議員組成。在新增的10個議席中,5名議員由地方選區選出,5名議員由新增的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選出。
2016年9月5日選舉產生第六屆立法會。該屆立法會任期為2016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通過了《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及《國歌條例草案》。
2020年7月31日,因香港特區新冠肺炎疫情嚴重,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宣布推遲香港特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中央人民政府表示支持,並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如何處理立法機關空缺的問題。
2020年8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的決定》。根據決定,2020年9月30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不少於一年,直至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七屆立法會任期開始為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七屆立法會依法產生后,任期仍為四年。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根據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每屆90人,通過選舉委員會選舉、功能團體選舉、分區直接選舉三種方式分別選舉產生。

職權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香港特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根據《基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就針對行政長官的彈劾案,在獲得通過後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與機關的關係


與行政長官

《基本法》第四十九條及五十條訂明,行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而立法會如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原案,行政長官必須在一個月內簽署公布或按《基本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解散立法會。然而,經重選的立法會如仍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原案,行政長官必須簽署公布法案,否則便須辭職。

與全國人大常委會

《基本法》亦詳述香港特別行政區在何種程度上享有自行制定法律的自主權。根據《基本法》第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屬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後,如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經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但該法律的失效無追溯效力。

議員


產生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備案修正 2021年3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每屆90人,組成如下:
選舉委員會選舉的議員 40人
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 30人
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 20人
上述選舉委員會即本法附件一規定的選舉委員會。
二、選舉委員會選舉的議員候選人須獲得不少於10名、不多於20名選舉委員會委員的提名,且每個界別參與提名的委員不少於2名、不多於4名。任何合資格選民均可被提名為候選人。每名選舉委員會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選舉委員會根據提名的名單進行無記名投票,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等於應選議員名額的有效,得票多的40名候選人當選。
三、功能團體選舉設以下二十八個界別:漁農界、鄉議局、工業界(第一)、工業界(第二)、紡織及制衣界、商界(第一)、商界(第二)、商界(第三)、金融界、金融服務界、保險界、地產及建造界、航運交通界、進出口界、旅遊界、飲食界、批發及零售界、科技創新界、工程界、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會計界、法律界、教育界、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醫療衛生界、社會福利界、勞工界、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及有關全國性團體代表界。其中,勞工界選舉產生三名議員,其他界別各選舉產生一名議員。
鄉議局、工程界、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會計界、法律界、教育界、醫療衛生界、社會福利界、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及有關全國性團體代表界等界別的議員,由個人選民選出。其他界別的議員由合資格團體選民選舉產生,各界別的合資格團體選民由法律規定的具有代表性的機構、組織、團體或企業構成。除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法列明者外,有關團體和企業須獲得其所在界別相應資格后持續運作三年以上方可成為該界別選民。
候選人須獲得所在界別不少於10個、不多於20個選民和選舉委員會每個界別不少於2名、不多於4名委員的提名。每名選舉委員會委員在功能團體選舉中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各界別選民根據提名的名單,以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該界別立法會議員。
各界別有關法定團體的劃分、合資格團體選民的界定、選舉辦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選舉法規定。
四、分區直接選舉設立十個選區,每個選區選舉產生兩名議員。
候選人須獲得所在選區不少於100個、不多於200個選民和選舉委員會每個界別不少於2名、不多於4名委員的提名。每名選舉委員會委員在分區直接選舉中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選民根據提名的名單以無記名投票選擇一名候選人,得票多的兩名候選人當選。
選區劃分、投票辦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選舉法規定。
五、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審查情況,就立法會議員候選人是否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作出判斷,並就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和條件者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出具審查意見書。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書作出的立法會議員候選人資格確認的決定,不得提起訴訟。
六、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採取措施,依法規管操縱、破壞選舉的行為。
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對法案和議案的表決採取下列程序:
政府提出的法案,如獲得出席會議的全體議員的過半數票,即為通過。
立法會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法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須分別經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和功能團體選舉、分區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通過。
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本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的修改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修改前,以適當形式聽取香港社會各界意見。
九、本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原附件二及有關修正案不再施行。

人員組成

根據《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
立法會的人員組成情況:
地區直選:35席
功能界別:35席
總數:70席
地區直選
香港島:6席
九龍西:6席
九龍東:5席
新界西:9席
新界東:9席
總數:35席
功能界別
功能界別選舉現有29個功能界別,分別代表指定的香港商會及行業。
功能界別分別是:1、鄉議局;2、漁農界;3、保險界;4、航運交通界;5、教育界;6、法律界;7、會計界;8、醫學界;9、衛生服務界;10、工程界;11、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12、勞工界(3席,兩席代表工聯會,一席代表勞聯);13、社會福利界;14、地產及建造界;15、旅遊界;16、商界(第一,選民為香港總商會會員);17、商界(第二,選民為香港中華總商會會員);18、工業界(第一,代表香港工業總會);19、工業界(第二,代表中華廠商聯合會);20、金融界;21、金融服務界;22、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23、進出口界;24、紡織及制衣界;25、批發及零售界;26、資訊科技界;27、飲食界;28、區議會(第一);29、區議會(第二,5席)。

會議


立法會在會期內通常每星期三上午在立法會大樓會議廳舉行會議,處理立法會事務,包括:提交附屬法例及其他文件;彙報及發言;發表聲明;提出質詢;審議法案,以及進行議案辯論。行政長官亦會不時出席立法會的特別會議,向議員簡述有關政策的事宜及解答議員提出的質詢。立法會所有會議均公開進行,讓市民旁聽。會議過程內容亦以中英文逐字記錄,載於《立法會會議過程正式紀錄》內。

制度


立法會議員透過委員會制度,履行研究法案、審核及批准公共開支及監察政府施政等重要職能。立法會轄下有3個常設委員會,分別是財務委員會、政府帳目委員會及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內務委員會在有需要時,會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由立法會交付之法案。此外,立法會轄下設有18個事務委員會,定期聽取政府官員的簡報,並監察政府執行政策及措施。

申訴制度


立法會申訴制度是由立法會運作的制度。透過這制度,議員接受並處理市民對政府措施或政策不滿而提出的申訴。申訴制度亦處理市民就政府政策、法例及所關注的其他事項提交的意見書。
每周有6位議員輪流當值,監察申訴制度的運作,並向處理申訴個案的立法會秘書處申訴部職員作出指示。同時,議員亦輪流於當值的一周內"值勤",接見已預約的申訴人(包括個別人士及申訴團體),討論其申訴事項。

法律條文


第六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
第六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但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其所佔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
第六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
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立法會產生的具體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規定。
第六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除第一屆任期為兩年外,每屆任期四年。
第七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如經行政長官依本法規定解散,須於三個月內依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重行選舉產生。
第七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由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第七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議;
(二)決定議程,政府提出的議案須優先列入議程;
(三)決定開會時間;
(四)在休會期間可召開特別會議;
(五)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
(六)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二)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三)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四)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五)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六)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七)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八)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九)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十)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第七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第七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
立法會議事規則由立法會自行制定,但不得與本法相抵觸。
第七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過的法案,須經行政長官簽署、公布,方能生效。
第七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出席會議時和赴會途中不受逮捕。
第七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一)因嚴重疾病或其他情況無力履行職務;
(二)未得到立法會主席的同意,連續三個月不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者;
(三)喪失或放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四)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務人員;
(五)破產或經法庭裁定償還債務而不履行;
(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
(七)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

透明原則


香港回歸后享有立法權,立法會是特區的立法機關。回歸后的十年,立法會經歷了臨時立法會議員和兩屆立法會議員的選舉,范徐麗泰三度當選為立法會主席。對於這十年的變化,范太說,立法機關可以說越來越透明,比港英時代還要透明。對於香港的未來,她很有信心,因為有強而有力的國家作後盾,而且香港人有“永不言敗”的精神!
在中環皇后像廣場的一側,有幢百年的古老英式建築,上面三角楣飾的頂部,豎立一尊泰美斯女神雕像,女神右手持著代表公正的天秤,左手持著象徵權力的劍。女神蒙上雙眼,表示法律精神不偏不倚,公正嚴明。這幢建築作為港英時期的立法局和特區立法會的辦公地點,已經有三十二年了。
然而,回歸前,市民並沒有機會參觀這幢大樓的設施。范徐麗泰在大樓的辦公室接受中新社記者訪問時說:“回歸后,立法會才開始對外開放,歡迎市民前來參觀,包括立法會主席辦公室都開放。而且,在立法會的網頁上,所有委員會開會的時間、議程、記錄和完成的報告,以及討論的文件,都可以在網頁上找到。”
橫跨港英時期的立法局、特區臨時立法會及立法會三個歷史階段,范太可謂閱盡香江政壇滄桑。但她認為,香港回歸后十年,立法會的功能和角色得到發揮。如今香港市民對政治的參與提高,平時也會觀察立法會議員的言行。立法會的透明度,拉近了與市民的關係。
她指出:“回歸前,統治香港的是港督,他是英女王的代表。在港督委任下,才有行政機關和立法局。港英是在中英聯合聲明簽署后,才引入代議政制,然後才有選舉。之後,香港市民才有機會投票選出自己的代表。現在,六十名立法會議員都是經選舉產生的。立法會也重視向選民的交代。”
回歸后十年的情況,是否如她之所料,范太坦承,有很多事情,確實之前從來沒有想過,但卻發生了,例如經濟泡沫的爆破、經濟曾持續多年的低迷,沙士疫情等。“但是,這些事情提醒我們,必須要‘居安思危’,時時要有準備可能會面對突然發生的危機。然而,在逆境中,我們也看到香港人那種‘永不言敗’的精神。”
她認為:“香港人往往能夠困難中找到新的機會,努力去發展這些機會,這種不怕困難、全力以赴的精神,很難得!當然,香港人在很多方面還要自我增值,包括對內地的了解,大有提升的空間。但是,香港人不怕轉變,而且往往在新的轉變中,找到新的機會。”
對香港的未來,范太表示:“我有信心!因為,香港有強而有力的後盾—國家,如今國家經濟正在升飛,在這一過程中,香港的專業服務、金融服務、貿易經驗,以及香港人的創意能力,可以和內地互補不足,相輔相成。香港和內地的合作,可以在開拓國際市場方面實現雙贏。

第六屆立法會


2016年9月4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選舉投票日,共有289位候選人競逐70個議席。由地方選區和功能界別各選出35名議員,合共70名議員。任期由今年10月1日開始,為期4年。
地方選區方面,香港劃分為5個選區,分別是:香港島、九龍西、九龍東、新界西、新界東。在本屆選舉中,九龍西新增一個議席至6席,香港島則減少一席至6席,其他三區維持不變,九龍東佔5席、新界西及新界東各佔9席。據香港特區政府選舉事務處介紹,地方選區35個議席由分屬84張名單的213名候選人競逐。當中以新界東競爭最激烈,分屬22張名單的66名候選人爭逐9個議席。
功能界別方面,第六屆立法會共29個功能界別,包括上屆新增的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即所謂“超級區議會”)。29個界別中,勞工界選出3位議員,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選出5位議員,其餘27個界別各選1位議員。本次選舉中,9張名單共21名候選人競逐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5個議席,另有55名候選人競逐功能界別其餘30個議席。當中,10個功能界別的12名候選人在無競爭對手的情況下自動當選。

現任主席


2016年10月12日,中國香港第六屆立法會任期開始的首次會議舉行,並由梁君彥議員當選為第六屆立法會主席。

歷任主席


香港臨時立法會主席
范徐麗泰(RitaFanHsuLai-tai)1997年1月25日—1998年6月30日無黨派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
1、范徐麗泰(RitaFanHsuLai-tai)1998年7月2日—2000年6月30日無黨派
2、范徐麗泰(RitaFanHsuLai-tai)2000年10月4日—2004年9月30日無黨派
3、范徐麗泰(RitaFanHsuLai-tai)2004年10月6日—2008年9月30日無黨派
4、曾鈺成(JasperTsangYok-sing)2008年10月8日—2012年9月30日民主建港協進聯盟
5、曾鈺成(JasperTsangYok-sing)2012年10月10日—2016年9月30日民主建港協進聯盟
6、梁君彥(AndrewLeungKwan-yuen)2016年10月12日—今香港經濟民生聯盟

2020年立法會


防疫抗疫基金

2020年2月21日,香港特區立法會財務委員會(財委會)通過特區政府成立“防疫抗疫基金”的撥款申請,涉款300億元。
2020年4月18日,香港特區立法會財務委員會(財委會)通過特區政府有關“防疫抗疫基金”第二輪及其他紓困措施的撥款申請,涉款1375億元(港幣)。

臨時撥款決議案

2020年3月25日,香港立法會25日以39票贊成、24票反對,通過涉及約2159億元港幣的臨時撥款決議案,讓特區政府在新財政年度維持運作。並否決反對派議員提出的削減特首辦和警務處撥款的修訂。

國歌條例草案

2020年5月,香港特區立法會27日就特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提交的《國歌條例草案》恢復二讀程序,但當日未完成該程序。

推遲選舉

2020年7月31日,因新冠肺炎疫情嚴重,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宣布推遲香港特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
2020年7月31日,林鄭月娥表示,已就此向中央人民政府呈交緊急報告,尋求支持和指示。而國務院已回復,支持香港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公眾利益和香港實際情況,依法作出第7屆立法會選舉推后1年的決定。8月11日,全國人大全票通過香港第六屆立法會繼續運作議案,全體議員延任一年;此前港府宣布推遲立法會選舉1年。8月21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21日在特區政府憲報中公布,特區立法會2020至2021年度會期將於10月14日開始。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林鄭月娥此前宣布,撤銷有關2020年9月6日立法會換屆選舉的公告。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通過決定,明確香港特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不少於一年,直至第七屆立法會任期開始為止。香港特區第七屆立法會依法產生后,任期仍為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