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用汽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車用汽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控制機動車排氣污染,改善北京市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的規定,制定的排放標準。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車用汽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於最大總質量大於3500 kg的M類和N類汽車裝備的汽油機。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含條文,在本標準中被引用即構成本標準的條文,與本標準同效。
GB/T 14762-93車用汽油機排氣污染物試驗方法
GB/T 15089-94機動車輛分類
當上述標準被修訂時,應使用最新版本。

定義


排氣污染物

排氣污染物指汽油機排氣管排出的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HC) (假定碳氫比為1:1.85)和氮氧化物(NOX)。後者以二氧化氮(NO2)當量表示。

比排放量

比排放量指發動機每千瓦小時所排放出的污染物質量,以g/kW·h表示。

汽油機

本標準中所規定的汽油機是指採用點燃式原理工作的發動機(如:使用燃料為汽油、液化石油氣天然氣或其它代用燃料的發動機)。

最大總質量

最大總質量指車輛製造廠提出的技術上允許的最大質量。

N類汽車

M類、N類汽車指GB/T 15089中規定的相應車輛。

排放限值


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見表1。
&127;表1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單位: g/kW·h
實施階段實施日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COHC + NOx
第1階段2000年1月1日34.014.0
第2階段2004年1月1日20.48.4

試驗方法


試驗方法按GB/T 14762的規定執行。

檢驗規則


從批量生產的汽油機中抽取一台,進行本標準第5節規定的試驗。發動機一次試驗測得的比排放量不超過表1中規定的排放限值,則認為合格。
如果從批量產品中抽取的一台汽油機不能達到表1中規定的排放限值,製造廠可以要求從該批產品中抽取若干台汽油機進行測定。&127;製造廠應確定抽檢樣機的台數n(包括原來抽檢的一台)。除原來抽檢的那台汽油機以外,其餘樣機均應進行一次第5條規定的試驗。
根據抽檢的n台樣機測得的每種污染物的平均比排放量,求出算術平均值( X )和標準偏差(S),如果滿足下列條件則認為該批汽油機的檢查結果合格。
式中:L─表1中規定的每種排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k─根據n確定的統計因數,其數值見表2;
Xi─n台樣機中任何一台單獨取得的測試結果。
本標準由北京市環境保護局負責監督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