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醫學會
河南省醫學會
學會簡介
河南省醫學會(Henan Medical Association)成立於1932年,是全省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法人社團,是黨和政府聯繫醫學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河南省醫學科學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現有78個專科分會、3萬餘名註冊會員。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河南省醫學會(英文名稱:Medical Association of Henan Province)。
第二條 河南省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全省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的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法人社團,是黨和政府聯繫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醫院管理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發展我省醫學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團結組織廣大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執行國家發展醫學科技事業的方針和政策。崇尚醫學道德,弘揚社會正氣。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促進醫學科技工作者的專業技術水平的提高,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醫學科學技術隊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醫學科技與經濟建設相結合,為全省人民的健康服務,為衛生事業發展服務。本會依法維護會員與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醫患雙方提供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捷的服務,為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
第四條 本會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為會員服務,堅決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省科學技術工作及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圍繞全省各個時期的科學技術研究重點和衛生工作中心任務開展工作。樹立依靠科技進步,面向經濟建設的思想。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發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醫學基礎理論與醫療預防實踐相結合。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加強中西醫團結合作,發揚救死扶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優良傳統。
第五條 本會掛靠在省衛生廳,辦事機構的黨組織建設、人事管理、機構設置等事宜受河南省衛生廳的領導和管理。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河南省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河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會址:鄭州市緯五路45號附1號,郵政編碼:450003。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醫學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組織重點學術課題探討和科學考察等活動,密切學科間和學術團體間的橫向聯繫與協作。
二、編輯出版醫學學術、技術、信息、科普等各類期刊,圖書資料及電子音像製品。
三、開展繼續醫學教育,組織會員和其他醫學科技工作者學習業務,不斷更新會員和醫學科技工作者醫學科學技術知識,提高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專業技術水平。
四、弘揚科學精神,普及醫學科學知識,開展多渠道、多種形式的醫學衛生科普宣傳、健康教育活動,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捍衛科學尊嚴,推廣科學技術,提高人民群眾的醫學衛生知識水平,增強自我保健能力。
五、開展醫師培訓、考核等工作。
六、依法開展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工作。
七、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發展同國內外醫學學術團體和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聯繫和交往,促進國際先進醫學科學技術的交流與合作。
八、開展醫學科技項目的評價評審和資格評審認證,開展臨床應用新技術的評價與論證工作。開展醫學科學技術決策論證,提出醫藥衛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議。為政府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九、開展醫藥衛生科學技術的諮詢服務活動,舉辦醫藥衛生科學技術展覽,大力推動醫學科研成果的轉化和應用。
十、評選和獎勵優秀的醫學科技成果、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宣傳、獎勵醫德高尚、業務精良的醫務人員。
十一、向黨和政府反映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依法維護醫師的權益。開展為會員服務的社會公益性活動。
十二、發現、推薦和培養優秀醫學科技人才。表彰、獎勵在醫學科技活動中成績優異的會員,以及在學會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學會工作人員。
十三、指導各省轄市醫學會的工作。
十四、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八條 本會設會員、專科會員、團體會員三大類。
第九條 各類會員條件:
一、會員
凡承認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會員條件之一者,均可自願申請加入成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即為中華醫學會會員)。
1、高等醫學院校畢業,獲得(助理執業)醫師、助教、實習研究員、助理編輯、技師以上職稱者。
2、從事與醫學有關學科的工作、具備相應技術職稱者。
3、科學技術其他方面的學會、協會或研究會的會員。
二、專科會員
本會會員中,取得主治醫師(或相應)技術職稱后,從事本專業工作五年以上者;或經過專科醫師培訓已取得專科醫師資格者,或取得副主任醫師或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者。
三、團體會員
與本會專業有關、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具有一定社會影響,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醫療衛生、醫學教育、醫學科研機構與依法登記成立的社團,以及醫藥企業單位。
第十條 入會程序:
會員由本人填寫入會申請書,本會會員兩人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由本會或委託所在省轄市醫學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會員條件審批並備案。
團體會員由單位法人代表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批備案。
第十一條 各類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與專科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享有對本會和所在專科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優先參加本會和所在專科分會組織舉辦的有關學術活動,優先選派出席有關的全國及國際學術會議。
(4)優先在本會主辦的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並優先取得本會或所在專科學會的學術資料。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2、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和所在專科分會的決議、決定,完成本會和所在專科分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3)參加本會和所在專科分會組織的有關社會公益活動。
(4)按期交納會費。
(5)為發展本會事業自願捐贈,或接受委託依法募集資金。
(6)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團體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派代表參加本會組織的省及國內外有關學術活動。
(2)免費獲取本會的年度活動計劃表、學會工作簡報。
(3)優先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
(4)接受本會委託的任務,協助開展國內、國際有關學術和科普活動。
(5)可要求本會給予技術諮詢,協助舉辦培訓班及省內外學術會議。
(6)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2、義務
與會員、專科會員的義務相同。
第十二條 各類會員證書或聘書均由本會統一印製。會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動工作時,須辦理會籍轉移手續。
第十三條 會員、專科會員、團體會員退會應向發證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書。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接受本會及有關專科分會委託任務的,視為自動退會,收回會員證書。對其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者,須經審批其入會的省轄市醫學會或本會有關組織機構討論通過,予以除名,並追回會員證書或聘書。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三、推舉名譽會長。
四、審議批准上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通過提案和決議。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六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經理事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或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籌備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決定各類會員的除名。
八、審批年度工作計劃。
九、審批新建專科分會和申辦醫學雜誌。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能有效。理事會會議每兩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每屆任期五年。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因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幹部。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可以連選連任,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全省會員代表大會以及理事會會議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全省會員代表大會以及理事會會議和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對外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全面工作,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以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和辦事機構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人選。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本屆卸任會長可推舉為下屆名譽會長,名譽會長任期為一屆。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不同學科或專業,經常務理事會批准,成立相應的專科分會(其正式名稱為“河南省醫學會某某專科分會”。專科分會是理事會領導下的分支學術機構,負責組織本學科(專業)的學術活動,專科分會不是法人社團,不得另訂章程;專科分會實行委員制,由省醫學會、專業委員會和省轄市醫學會民主協商推薦專科分會委員,組成委員會,由委員會民主協商推選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會每屆任期4年。
第三十條 本會根據需要,設置若干專職工作人員,組成辦事機構。
第三十一條 本會在編的專職工作人員的任職、技術職稱、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等,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會在會員較多,不是團體會員的基層單位可建立會員小組,未建立會員小組的單位可以聘任聯絡員或工作秘書,承擔與會員的聯繫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二、國內外個人或單位、團體的捐贈。
三、省衛生廳撥款。
四、有關部門資助。
五、在本會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會業務範圍的活動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經費管理:
一、本會實行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民主理財管理體制,經費收支執行國家制定的有關財經法規和制度。
二、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財務審計制度,保障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三、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專職會計人員。
四、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的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省會員代表大會以及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的監督。
五、本會在更選法人代表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屬公有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進行修改,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后報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章程,經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須在15日內報請省衛生廳和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須由理事會提出,經省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報省衛生廳和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到省民政廳辦理註銷手續後方可生效。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有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或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二條 本會會徽,外部輪廓呈天藍色圓形,內層為麥穗和醫療標識,背景為地球,浮有河南省地圖及河南英文名縮寫,上有蛇杖,周邊分別為本會中英文全稱,1932年為本會成立年份。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會旗主色為天藍色,尺寸為128×192cm,正中為本會會徽,會徽上部為半圓形金黃色“河南省醫學會”名稱。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本會2009年10月23日第十次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