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環境保護廳
四川省環境保護廳
四川省環境保護廳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全省重大環境問題、落實全省污染物減排工作、負責環境保護投資管理等。
根據《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四川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委發〔2009〕24號),設立四川省環境保護廳(簡稱環境保護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環境保護廳掛四川省核安全管理局牌子。
·廳長:於會文
於會文
·副廳長:鍾勤建
·副廳長:李岳東
·副廳長:彭勇
·機關黨委書記:龍仕榮
·核總工程師:董曉輝
·紀檢組長:張馨
·總工程師:趙樂晨
·巡視員:李合意
·副巡視員:王國華
·副巡視員:姚東升
·副巡視員:張金漢
·副巡視員:明勁
根據上述職責,四川省環境保護廳設15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協助廳領導處理機關政務,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秘、檔案、機要、保密、政務公開、行政接待、會議會務、愛國衛生、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環境保護電子政務和信息管理工作;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廳機關事務管理各項規章制度;負責廳機關基本建設和行政後勤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環境保護專題調研;組織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議案、提案等工作。
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我省環境保護法規、規章草案;監督檢查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組織開展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處罰審查、行政聽證、行政複議、應訴和行政調解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政策調研;負責起草環境保護綜合性文件、材料。
規劃財務處
組織編製並監督實施全省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參與編製我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參與審核全省各類規劃中涉及環境保護的內容;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省級環保資金安排意見;參與管理省級環保專項資金;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預算、決算、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財務監督審計工作;負責環保示範工程及其他重大環保項目的立項工作;參與城市環保基礎設施項目監督管理工作;協助排污費管理使用有關工作。
科技發展處
組織協調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引進;組織指導環保科技攻關和技術示範項目;負責全省環境保護科研項目管理、成果申報及推廣應用;組織擬訂我省環境保護標準;監督管理國家及省環境標準的執行;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承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審查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
總量控制處
落實國家和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和環境統計制度及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測算並確定重點區域、流域的環境容量;組織編製並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組織實施政府環境目標責任制和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參與研究並組織實施污染物總量減排的環境經濟政策;負責審核涉及增加排放總量新上項目的總量指標;負責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編製併發布環境統計年報和統計報告;承擔省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行政審批處
貫徹執行規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三同時”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負責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查審批;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負責對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證書持證單位進行日常監督;負責環境影響后評價工作;承辦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環境監測處
貫徹落實國家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環境監測、環境信息的規劃、制度和規範;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省環境監測網;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環境應急和預警監測以及各種專題調查普查;組織調查評估全省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協調指導其他部門開展環境監測工作;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組織編報全省環境質量報告書,組織編製和發布四川環境狀況公報;指導全省環境監測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污染防治處
貫徹執行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污染防治規劃;建立和組織實施跨市(州)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負責水體、大氣、雜訊、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和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負責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進口固體廢物和有毒化學品的預審、機動車污染防治等環境管理;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指導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工作;負責綠色信貸、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和監督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推行循環經濟工作。
農村環境保護處
貫徹執行農村和農業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指導、協調、監督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組織編製並實施農村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協調農村和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監督管理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小流域和湖庫污染、村鎮生活污染、養殖污染、土壤污染防治等工作;指導生態鄉鎮、生態村等農村生態建設示範區創建工作。
自然生態保護處
貫徹執行自然生態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有機食品發展、生態示範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承擔生態省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安全管理處
組織實施核與輻射安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地方法規、標準和規範;負責核技術應用和輸變電等電磁輻射裝置及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三同時”監管;負責輻射安全許可管理,組織實施輻射安全監督檢查;負責輻射環境監測;協助環境保護部開展轄區內核設施、放射性物品運輸及鈾(釷)礦監管;組織制訂並實施本省核與輻射應急預案;負責核與輻射事故及投訴的調查處理,參與核與輻射恐怖事件的防範與處置工作。
督察處
承擔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組織擬訂我省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信息通報及應急預警;負責組織協調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處置及損失評估;負責環境來信來訪;擬訂和實施環境保護督查制度;負責環保系統掛牌督辦和機關內部交辦事項的督辦工作。
宣傳教育
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對外合作有關政策、規章、制度和宣傳教育規劃;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政策、法律和環保科普知識宣傳教育;承擔新聞發布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承辦環境保護社會表彰,總結推廣環境保護先進典型;負責全省環境保護對外交流和區域合作;承辦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的環境保護事務;負責建立環境保護對外交流網路及利用外資項目管理工作。
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製與幹部人事工作;負責環保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環保系統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工作;負責環保系統教育培訓和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出國(境)人員政審和境外培訓;歸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獎懲;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環保系統專業技術職稱申報評審和環境保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其辦事機構的設置方式,由環境保護廳黨組按照省委規定確定。
四川省環境保護廳機關行政編製91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機關黨委書記按省委規定配備;總工程師1名,核安全總工程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或機關黨辦主任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6名。
單列管理行政編製1名,單列管理軍隊轉業幹部行政編製3名。
省紀委、監察廳派駐紀檢監察專項編製3名。其中:紀檢組長(監察專員)1名,監察室主任(紀檢組副組長)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編辦、省監察廳關於對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委辦〔2005〕30號)規定管理。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環境保護廳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水利廳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環境保護廳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水利廳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環境保護廳協商一致。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環境保護政策、規劃,參與制定與環境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組織編製全省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全 省各類環境保護標準、技術規範、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制定全省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全省重大環境問題。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地區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流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省重點區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負責落實全省污染物減排工作。組織制訂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各地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牽頭實施環境目標責任制、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環境保護投資管理。負責提出全省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省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省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依法負責排污費的徵收、緩減免及稽查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全省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負責全省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受省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全省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審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全省重大開發建設區域、綜合性規劃、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負責全省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雜訊、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放許可證、環境污染治理資質的審批和發放,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全省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工作,組織實施或受省政府委託組織實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省生態保護工作。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全省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向省政府提出新建各類國家級、省級自然保護區審查、審批建議,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組織開展各類生態創建工作。
(八)負責全省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核安全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和技術標準。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與射線裝置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相關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審批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銷售、使用審批。負責核與輻射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工作,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參與反生化、反核和輻射恐怖襲擊工作。負責全省核與輻射監測和監察工作。
(九)負責全省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監督執行國家頒布的各類環境標準,貫徹執行國家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制定全省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省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省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省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負責環境統計工作。
(十)開展全省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管理環境保護科技成果並推廣應用,組織開展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開展全省環境保護對外交流與合作。參與協調省內重要環境保護國際活動和區域合作,管理全省環境保護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負責與環境保護國際組織的聯繫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全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和計劃,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全省環境保護系統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指導全省環境保護系統隊伍建設、業務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規劃與組織全省環境保護系統在職人員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
(十四)承擔省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