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解釋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7條的諒解
關於解釋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7條的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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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解釋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7條的諒解
(世界貿易組織 1994年4月15日)
各成員:
注意到第17條就該條第1款所指的國營貿易企業的活動為各成員規定了義務,這些活動需與gatt1994為影響私營貿易商進出口的政府措施所規定的非歧視待遇的一般原則相一致;
進一步注意到對於影響國營貿易企業的政府措施,各成員應遵守各自在gatt1994項下的義務;
認識到本諒解不損害第門條規定的實質性紀律;
特此協議如下:
1.為保證國營貿易企業活動的透明度,各成員應將此類企業通知貨物貿易理事會,以便供根據第5款設立的工作組依照下列工作定義進行審議:
被授予包括法定或憲法權力在內的專有權、特殊權利或特權的政府和非政府企業,包括銷售局,在行使這些權利時,它們通過其購買或銷售影響進出口的水平或方向。此項通知要求不適用於直接或最終供政府消費使用或為以上列明的一企業使用而非為轉售或用於生產供銷售的貨物而進口的產品。
2.每一成員應就其向貨物貿易理事會提交的關於國營貿易企業的通知對各自的政策進行審議,同時考慮本諒解的規定。在進行此類審議時,每一成員應注意在其通知中保證最大限度透明度的必要性,以便明確評價所通知企業的經營方式及其經營活動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3.通知應依照1960年5月24日通過的國營貿易問卷(bisd9冊184至185頁)作出,無論進出口是否實際發生,各方理解各成員均應通知第1款所指的企業。
4.任何成員如有理由認為另一成員未充分履行其通知義務,則可向有關成員提出該事項。如該事項未得到滿意解決,則該成員可向貨物貿易理事會作出反向通知,以供根據第5款設立的工作組審議,並同時通知有關成員。
5.應設立一工作組,代表貨物貿易理事會審議通知和反向通知。按照此審議,並在不損害第17條第4款(c)項的情況下,貨物貿易理事會可就通知是否適當和是否需要提供進一步信息提出建議。工作組還應按照收到的通知,審議上述國營貿易問卷是否適當及根據第1款作出的國營貿易通知的範圍是否適當、它還應制定一份例示清單,表明政府與企業關係的類型,及這些企業從事的可能與第17條的目的有關的活動類型。各方理解,秘書處將向工作組提供一份關於國營貿易企業的經營與國際貿易關係的總體背景文件。工作組的成員資格應向所有表示願意在其中任職的成員開放。工作組應在《wto協定》生效之日起1年內召開會議,此後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工作組應每年向貨物貿易理事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