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類居住用地

原農村居民住宅用地等的合稱

由於歷史原因,“原農村居民住宅用地”在土地權屬、建築形式、住宅產權所有人的身份等方面的情況極為複雜。

基本介紹


關於“四類居住用地”(R4)的說明
原農村居民的住宅用地大多數為集體土地,基本是通過農民自建的方式進行,宅基地的劃分基本是以村為單位相對集中,自建住宅的形式都是多層或中高層的獨棟住宅,因此形成了以村為單位的一片分佈極為密集的獨棟住宅群,是城市空間形態中具有較特殊物質空間肌理的住宅建築群。目前,深圳的原農村居民住宅已經形成了一定規模,容納了大量農村居民、已經轉為城市居民的原農村居民和暫住人口。著眼於未來的城市建設趨勢,農村居民住宅將逐步得到改造,重點是完善居住配套設施及改善環境。因此,在本“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中將原農村居民住宅用地及其相應的配套設施作為單獨的一個用地中類“四類居住用地”,包含“原農村居民住宅用地”(R41)、“四類幼托用地”(R42)、“四類社區體育設施用地”(R43)、“四類社區其它設施用地”(R44)、“四類住宅區道路用地”(R45)和“四類住宅區綠地”(R46)等6個用地小類。
與《標準與準則》(97版)“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中“五類居住用地”相比,本標準與準則對“四類居住用地”範圍的界定更全面,“原農村居民住宅用地”比《標準與準則》(97版)中“鄉村居住自留用地”的名稱更準確。所以在新的用地分類和代號表中以新的用地類型名稱和範圍定義取代了《標準與準則》(97版)中的相關用地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