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西安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西安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是西安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一)貫徹執行衛生、計劃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衛生計生、中醫藥事業發展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制定相關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擬訂全市衛生計生髮展戰略、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推進全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全市衛生計生服務資源配置。
(二)負責編製全市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衛生應急預案、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衛生應急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負責傳染病疫情信息報送工作。
(四)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五)指導規範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職業病、地方病防治監督;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六)指導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負責婦幼保健的綜合管理和監督;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七)負責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的全行業監督管理,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和采供血機構管理的政策、規範、標準,組織制定醫療衛生職業道德規範,建立全市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負責醫療廣告監督與管理。
(八)負責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構建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建議。
(九)貫徹執行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藥品法典、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並組織實施;依法管理醫療機構內部臨床葯事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劃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規範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實施生殖健康促進計劃,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十一)組織建立計劃生育利益導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計劃生育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落實穩定適度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十二)負責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研究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佈的政策建議,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制度,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三)負責全市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負責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葯具發放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四)完善計劃生育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五)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對外交流合作與衛生援外工作;負責外國醫療團體、港澳台醫師(醫療團體)在我市短期行醫的審批、核准。
(十六)負責綜合管理中醫(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的醫療、教育、科研工作;繼承和發展中醫藥文化,促進中藥資源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
(十七)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實施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評審和聘任考核工作。組織醫療衛生科研攻關,指導醫學科研成果審定、普及和應用工作。
(十八)負責全市幹部保健工作;負責重大活動醫療障工作。
(十九)依照國家、省市關於愛國衛生工作的各項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標準,組織開展全民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防治、除“四害”、控煙、衛生知識普及、健康城市、農村改廁等愛國衛生工作。
(二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督促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機關會議的組織和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文電、機要、信息、檔案、保密、信訪、接待、計劃生育等工作;負責人大建議議案和政協提案的辦理。
(二)組織處。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機關和委屬單位的幹部隊伍建設,承辦黨委管理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考察、選拔、任免具體工作和日常管理;負責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目標責任制綜合考核工作;負責機關和委系統人員出國(境)的政審等工作。
(三)機關黨委。
協助委黨委做好機關黨建工作;承辦市直機關工委相關工作;負責機關黨委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人事處。
擬訂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和委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製和隊伍建設等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衛生、計劃生育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的評聘等管理工作;負責專家管理與服務工作。
(五)財務處。
負責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大型醫療裝備配置的初審和上報工作;協助管理有關政府採購工作,提出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建議;指導、監督全市衛生計生經費的管理使用。
(六)發展規劃處。
擬訂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統籌規劃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工作,負責區域衛生規劃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製和實施,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配合做好基層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機構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的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委屬單位基本建設和維修改造的管理;指導協調委屬單位後勤保障、節能減排工作;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負責網際網路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前置審批。
(七)體制改革處。
貫徹國家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方針、政策,提出深化全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政策、措施和建議;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負責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管理,制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區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承擔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八)宣傳處。
負責機關和委屬單位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組織、指導和管理,開展公民道德建設宣傳教育和實踐活動;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範,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科學普及、新聞宣傳、輿情處置等工作,負責信息發布。
(九)行政審批處。
負責市級衛生計生行政審批等政務服務工作;負責承辦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放射診療許可、市管許可權內的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及執業許可、急救站設置、醫師執業證書許可、醫療廣告審查、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審批、外籍醫師來華短期行醫、婚前醫學檢查母嬰保健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和執業人員合格證核發等審批事項;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衛生計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
(十)法制與監督處。
起草有關衛生計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負責普法宣傳和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組織重大處罰事項的聽證,承擔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按照職類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負責打擊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十一)疾病預防控制處(衛生應急辦公室、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擬訂全市傳染病、地方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及與公共衛生相關疾病的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干預措施,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制度、規劃、預案和規範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全市疾病防控、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防止、控制疾病的發生和疫情的蔓延,組織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總結評估等工作;組織對重大傳染病、地方病及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的綜合防治;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的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實施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開展疾病監測,做好預警預測;負責傳染病疫情信息的報送工作;承擔市艾滋病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愛國衛生處。
組織開展全民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防治、除“四害”、控煙、衛生知識普及、健康城市、農村改廁等愛國衛生工作;牽頭組織市級有關部門做好國家衛生城市鞏固提升、複查迎檢工作;負責全市城鄉環境衛生整潔行動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等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愛國衛生先進單位、衛生鎮(村)、健康鎮(村)創建管理工作;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醫政醫管處。
擬訂全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地方性政策、規劃、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並組織實施;指導臨床護理、醫院葯事、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醫院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臨床實驗室管理等工作;負責全市重大活動的醫療保障工作;組織實施醫療機構評審評價工作;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全市醫療機構醫療質量評價和監督體系;負責醫療機構行風建設工作;協調、指導、監督醫療糾紛處理。
(十四)基層衛生處。
擬訂全市基層衛生政策、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推進全市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鄉村醫生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各項基層衛生政策的落實;統籌協調管理全市基本公共衛生項目;負責基層衛生信息工作。
(十五)婦幼健康服務處。
擬訂全市婦幼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政策、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婦幼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依法對婦幼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承擔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避孕節育、病殘兒童、計劃生育併發症醫學鑒定等管理工作。
(十六)科技教育處。
擬訂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實施市級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重大醫學科技成果轉化;負責全市醫學重點學科、優勢專科等科研基地建設和管理,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參與擬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醫學院校教育,組織指導實施畢業后醫學教育和醫學繼續教育,貫徹落實國家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組織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培訓;負責開展與港澳台交流合作與衛生援外工作。
(十七)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處。
負責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擬訂全市藥品、醫用耗材、醫療器械的採購、配送等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市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建議。
(十八)西安市中醫藥管理局
貫徹執行國家中醫藥和民族醫藥事業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相關標準,擬訂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綜合管理中醫的醫療、預防、保健、康復、教育、科研工作;監督實施中醫醫療機構的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負責全市中醫醫療體制改革工作;組織實施中醫藥行業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繼承、發展中醫學術,做好中醫藥學術傳承,發揮中醫藥特色,推廣中醫藥適宜技術;指導中醫學會工作;安排中醫衛生經費和基本建設項目,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中醫藥國際交流合作。
(十九)計劃生育基層指導處。
指導基層加強計劃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推進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網路建設;負責人口統計監測工作;負責組織計劃生育工作考評,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負責計劃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評審工作。
(二十)計劃生育家庭發展處。
組織實施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獨生子女死亡等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擬訂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相關工作。
(二十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處。
負責全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數據統計,擬訂全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指導基層建立流動人員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推進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政策的落實。
(二十二)離退休人員服務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機關黨的機構按照黨章規定設置。紀檢、監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