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葯

處方葯

處方葯是指必須憑執業醫師和助理執業醫師開具的處方可以購買、調配和使用的藥品。處方葯在離開醫師對疾病的診斷、藥品的選擇和使用控制等情況下,患者及其看護人無法正確選擇、使用,難以保證用藥的安全和有效,所以必須憑醫師處方調配、零售、購買和使用(如抗高血壓葯、降糖葯等),或必須由醫師或醫療技術人員使用(如注射劑),或在醫師或醫療技術人員的監控下使用。處方葯是指必須憑執業醫師和助理執業醫師開具的處方可以購買、調配和使用的藥品。處方葯在離開醫師對疾病的診斷、藥品的選擇和使用控制等情況下,患者及其看護人無法正確選擇、使用,難以保證用藥的安全和有效,所以必須憑醫師處方調配、零售、購買和使用(如抗高血壓葯、降糖葯等),或必須由醫師或醫療技術人員使用(如注射劑),或在醫師或醫療技術人員的監控下使用。

藥物分類


● 處方葯的藥理作用較強,主要用於治療病情較為嚴重的疾病,且容易引起不良反應。一般包括:
● 1.剛上市的新葯,由於上市時間短、試用人數少,其藥物活性、毒副作用等還不完全明了,需進一步觀察驗證。
● 2.用於急救和其他患者不宜自我治療疾病的藥品。如用於腫瘤、青光眼、消化道潰瘍、精神病、糖尿病、肝病、腎病、前列腺疾病、免疫性疾病、心腦血管疾病、性傳播疾病等的治療藥品。
● 3.消費者不便自我使用的藥物劑型。如注射劑、埋植劑等。
● 4.用藥期間需要專業人員進行醫學監護和指導的藥品。
● 5.需要在特殊條件下保存的藥品。
● 6.作用於全身的抗菌葯、激素(避孕藥除外)。
● 7.國家規定的醫療用毒性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

注意事項


● 1.有發作的過敏性疾病以及過去患過現在已得到控制的過敏性疾病的病史者,盡量使用不容易引起過敏的藥物。
● 2.有些葯雖對某種疾病有效,但可能會使另一種疾病惡化。當同時患有多種疾病者,應向醫師詳細提供病史,以避免病情惡化,危害生命。
● 3.同時使用多種藥物時,可能會產生拮抗作用而使藥物失效,有時會加大副作用,需向醫生詳細諮詢。此外,因擔心藥物的副作用而將正在服用的葯自行停止,也應向醫生講明。否則,醫生會因為病情未得到控制,為了治療而追加其他藥物。藥名不詳時,必須帶來請醫生辨明。醫生會開出與正在使用的藥物無拮抗作用的處方。
● 4.處方葯只允許在專業性醫藥報刊進行廣告宣傳,而不能在大眾傳播媒介做廣告。
● (說明:上述內容僅作為介紹,藥物使用必須經正規醫院在醫生指導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