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危害性
社會危害性
社會危害性是指行為對社會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犯罪的基本特徵之一。其程度的大小輕重,是劃分犯罪與一般違法行為、錯誤行為的基本依據。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因社會條件的變化而改變,故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應根據社會發展變化的要求加以判斷。
如果某種行為根本不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刑法就沒有必要把它規定為犯罪;某種行為雖然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認為是犯罪。由此可見,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是質和量的統一。
刑法第13條列舉的犯罪基本內容,概括起來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危害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即社會主義制度的政治基礎
(2)危害國家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即社會主義制度的經濟基礎
(3)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4)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
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該行為構成犯罪的根本原因之所在。在認定犯罪的時候,應當十分注意考察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以及社會危害性是否達到了犯罪的程度。那麼,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考察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呢?
第一,考察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堅持歷史的觀點。社會危害性是一個歷史的範疇,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社會條件的變化,社會危害性也隨之發生變化。同一種行為,在這一時期符合社會發展,就不具有社會危害性;而在另一時期,有害於社會發展,就具有社會危害性。承認社會危害性的可變性,是一種唯物的觀點。
第二,考察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堅持全面的觀點。社會危害性是由多種因素決定的,衡量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應當綜合各種情況,全面分析認定。
第三,考察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堅持本質的觀點。也就是說在認定某一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時候,我們要透過現象抓住事物的本質,才能準確把握行為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