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豁免權

免受駐在國司法管轄的一種制度

司法豁免權指一國派出的外交代表或有特殊身份的外交人員和組織,免受駐在國司法管轄的一種制度。司法豁免權的重要依據是“在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的原則。這一原則認為,根據國家主權原則,各主權國家都是國際社會平等的一員,相互之間不存在管轄與裁決的問題。

基本介紹


從國際慣例上看,民事(包括經濟)的司法豁免權有限制和下完全性表現在下列三個方面;
①享有司法豁免權的人被訴至駐在國法院,駐在國法院不應受理。但享有司法豁免權的人所屬國的主管機關明確宣布放棄司法管轄權的,駐在國法院有權受理。
②享有司法豁免的人,如因私人的事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經濟糾紛,不享有司法豁免權。
③外交代表本人向駐在國法院提起訴訟,從而引起被告人反訴的,外交代表必須參加訴訟,不享有司法豁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