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人員
計量人員
檢定人員職責:
(1)正確使用計量基準、標準,並負責維護、保養,使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
(2)執行計量技術法規,進行計量檢定、測試工作;
(3)保證計量檢定、測試的原始數據和有關技術資料的完整;
(4)承辦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委託的有關任務。
檢定人員管理
(1)無檢定證件的人員不得從事計量檢定工作,即檢定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2)計量檢定人員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命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及其國家政府部門,以及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及其省級政府部門組織進行考核。
其內容包括:
a)計量基礎知識;
b)專業知識;
c)法律知識;
d)實際操作技能和相應的計量技術規範。經筆試和實際操作全部合格才可以上崗開展計量檢測工作。
(3)計量檢定人員出具的檢定數據,可以用於量值傳遞、計量認證、技術考核、裁決計量糾紛和實施計量監督具有法律效力。
(4)計量檢定人員依法執行檢定任務受法律保護,並有權拒絕任何人迫使其違反計量檢定規程,或使用未經考核合格的計量標準進行檢定。
檢定人員違規行為
(1)偽造檢定數據;
(2)出具錯誤數據造成損失;
(3)違反計量檢定規程進行計量檢定;
(4)使用未經考核合格的計量器具開展檢定;
(5)未取得計量檢定證件執行檢定的。根據違規行為的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計量人員進行計量工作,就要求在專業技術方面或專業管理方面的相應的水平,是否具有這種水平要有權威性證明,也就是資格證明。資格證明實際上是一種對計量人員的確認,是通過考核證實其具有進行某項計量工作的能力,考核的內容和考核的方法應按有關規定進行並將考核結果做出記錄存檔。目前,對計量人員有以下幾種考核形式和證明方式:
按國家、地方及部門檢定規程對計量設備進行檢定的人員,應按國家制訂的有關檢定員管理辦法,按所能夠從事的檢定項目進行考核,合格者頒發檢定員證。單位主管部門頒發和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頒發兩種形式。檢定員證書上應標明所能進行的檢定項目。
執行國家、地方及部門校準規範對計量設備進行校準人員,可參照檢定人員考核發證辦法取得校準人員證。
對既無檢定規程、又無校準規範的計量設備,可由本單位編製校準規範,並對從事此項計量設備校準的人員進行考核,由本單位頒發校準人員證。
對於用測試、校驗、比對等方法確認計量設備計量特性的人員,也可按上述方法取得資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