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城街道

浙江省麗水市青田縣轄街道

鶴城街道成立於2012年5月,轄原鶴城鎮甌江以北的區域,街道東鄰溫溪鎮,南接甌南街道,西靠三溪口街道,北至貴嶴鄉。轄區面積為48.48平方公里,常住人口77905人(2020年)。

歷史沿革


鶴城街道
鶴城街道
鶴城街道成立於2012年5月,轄原鶴城鎮甌江以北的區域,街道東鄰溫溪鎮,南接甌南街道,西靠石溪鄉,北至貴嶴鄉。轄區面積為48.48平方公里,下轄鳴山、花園降、新建嶺、東門、西門、月里灣、塔下、寶幢、問鶴、清溪門、高灣等11個社區,一村、二村、平演、圩仁、坦下、仁塘灣、鶴東、城北、金田、石臼、陳山、黃降、北岸等13個行政村。街道辦事處辦公地點設在鶴城東路109號。

人口數據


截止2020年11月1日零時,鶴城街道常住人口77905人。

行政區劃


331121001001121塔下社區
331121001002121月里灣社區
331121001003121鳴山社區
331121001004121花園降社區
331121001005121新建嶺社區
331121001006121東門社區
331121001007121寶幢社區
331121001008121清溪門社區
331121001009121問鶴社區
331121001010121西門社區
331121001200122第一村村委會
331121001201122第二村村委會
331121001202220平演村村委會
331121001203220北岸村村委會
331121001204220城北村村委會
331121001205220仁塘灣村村委會
331121001206220金田村村委會
331121001207220黃降村村委會
331121001208220陳山村村委會
331121001209220石臼村村委會
331121001210220圩仁村村委會
331121001211220鶴東村村委會
331121001212220坦下村村委會

地理環境


鶴城街道辦事處水陸交通便捷,距麗水市70公里,距溫州市50公里,金麗溫高速公路、49省道以及甌江穿城而過,形成了快速的交通網路。其轄區內產業特色明顯,僑鄉風味濃郁。農業方面,仁塘灣一帶田魚產業蓬勃發展,工業方面,經濟呈現快速發展的活力態勢,尤其是三產方面,充分發揮僑鄉特色、山水風光和民間資本雄厚的優勢,精心打造“歐陸風情、山水家園”旅遊品牌,一批具有歐美特色和中國現代化風格相結合的城市標誌性建築群相繼建成,同時,特色街區建設持續推進,積極實施“僑鄉風情品牌工程”,臨江路咖啡酒吧一條街、龍津路品牌服飾一條街、少年宮路珠寶金融一條街、聖旨街餐飲美食一條街等“特色內涵”日益凸顯,城市品位進一步提升。

政治


機構職能
(一)宣傳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黨委、政府的決定、命令、指示,完成縣委、縣政府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加強經濟建設。編製經濟發展規劃;營造經濟發展環境,提供示範引導和政策服務;加強經濟管理和統計工作;指導經濟結構調整和推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優化升級農業產業結構,大力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積極推進二、三產業發展。
(三)加強社會管理。編製社會發展規劃;負責區域內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民政、公安、司法、人武、國土資源、人口和計劃生育等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市場監管、質量技術監督、糧食安全、勞動保障和社會救助、扶貧助殘、殯葬管理、流動人員管理等工作;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社區建設和財政管理工作;建立防災減災等區域性、突發性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機制;負責區域內的社區、社團和經濟組織的管理,發揮社團、行業組織和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
(四)提供公共服務。建立健全社會化服務體系,加強農田水利、鄉村道路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大力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組織引導農村勞動力轉移和就業,提供政策、科技、信息、就業培訓等服務;加強社會保障服務,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低保家庭子女義務教育免費入學、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新型城鄉合作醫療等工作。
(五)維護社會穩定。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構建公共安全防控體系,依法保護各類經濟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綜合協調平安建設工作,構建民間矛盾糾紛調處體系,做好基層信訪調解工作,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抓好法制宣傳和普法教育,增強公民法制意識;加強對違法青少年的幫教轉化工作;保護老年人、婦女、兒童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六)加強基層組織管理。加強基層領導班子、幹部隊伍和黨員隊伍建設;加強和改進對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指導和幫助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法自治,促進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的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的橋樑紐帶作用。向縣政府反映社區居(村)民的意見和建議。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承辦縣委、縣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