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礦權轉讓

探礦權轉讓

探礦權人通過合資、合作、作價入股、出售等方式將探礦權讓與他人。轉讓探礦權的,稱為探礦權轉讓人(exploration-right assigner);獲得轉讓探礦權的,稱為探礦權受讓人(exploration-right assignee)。

術語介紹


學科:礦產資源經濟與管理
詞目:探礦權轉讓
英文:assignmet of exploration rights
釋文:獲得轉讓探礦權的,稱為探礦權受讓人(exploration-right assignee)。按照《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規定,轉讓探礦權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①探礦權已滿兩個勘查年,或發現了可供進一步勘查或者可供開採的礦產資源;②完成了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③探礦權屬無爭議;④已按規定繳納了探礦權使用費及探礦權價款;⑤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探礦權受讓人必須具備探礦權申請人應當具備的條件。探礦權轉讓時,必須由轉讓人與受讓人共同向轉讓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由探礦權受讓人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取得探礦權。轉讓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時,必須經過評估、報上級主管機關批准、確認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探礦權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