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底管理局理事會

國際海底管理局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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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B組4個成員代表對國際海底區域活動作出了主要投資的國家,但應來自前8名最大的海底投資國;C組4個成員代表與海底生產競爭的有關金屬的主要陸地生產國;D組6個成員代表具有特殊利益的發展中國家,包括人口眾多的國家、內陸國或地理不利國、各類海底礦物的主要進口國、此類礦物的潛在生產國和最不發達國家;E組18個成員按公平地域分配產生,代表非洲、亞洲、東歐、拉丁美洲區域集團以及西歐和其他國家集團,以確保各地理區域之間的總體平衡。
理事會成員每兩年選舉其中一半,輪任期4年。
理事會依照《公約》和大會所制訂的一般性政策制訂具體政策。理事會負責監督並協調《公約》有關制度的實施,以推動和管理國家、公司和其他實體對深海礦物的勘探和開發。根據這些制度,各有關實體必須與管理局簽訂合同,才能合法地開展此類活動。理事會的任務是擬定合同條款、核准合同的申請、監督合同的執行以及訂立環境標準和其他標準。其具體職能包括:
l核准以合同形式訂立的15年期工作計劃。
l管理和控制“區域”內的活動,並監督和協調《公約》有關規定的實施。
l審議通過、並在大會核准之前暫時適用管理局用以控制“區域”內的探礦、勘探和開發的規則、規章和程序。第一套規章已於2000年協商一致通過,即《“區域”內多金屬結核探礦和勘探規章》。理事會已經開始制訂第二套規章的工作,內容涉及富鈷結殼和多金屬硫化物。
l在海底活動威脅環境的情況下,可發布緊急命令,包括停止或調整作業的命令,以防止對海洋環境造成損害。
l在管理局正常運作的多個方面發揮作用,例如提出秘書長人選、提出管理局預算供大會核准,並就任何政策事項向大會提出建議。
深海採礦一旦全面展開,理事會還將承擔其他職責,包括向企業部發出指示,採取行動(包括作出補償)以保護第三世界的陸地產礦國使其免受海底生產所造成的不利經濟影響,並設立監察員機制,確保管理局的規章和合同得到遵守。
理事會迄今一直以協商一致方式作出重大決定。為了促成最廣泛的共識,理事會還採用靈活的參與程序,允許非理事會成員國,甚至不屬於管理局成員國的觀察員參加所有討論和案文的起草工作。
由理事會選舉的適當數量的成員組成了管理局法律技術委員會。
根據《執行協定》,《公約》所設立的經濟規劃委員會的職能由法律技術委員會執行,直至理事會另作決定,或直至第一項開發工作計劃獲得核準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