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於1999年5月31日經國家環境保護部(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會議討論通過,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法規信息


名稱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

頒布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5號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已於1999年5月31日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規內容


江西省環境保護局關於進一步貫徹
落實《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的通知
(贛環控字[2004]58號)
各設區市環保局: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家環保總局《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強化我省危險廢物轉移活動的監督管理,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將有關事項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危險廢物轉移是指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和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委託外單位進行貯存、綜合利用和處理處置的活動。在本省範圍內進行危險廢物轉移活動的,危險廢物產生、運輸和接受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二、省環保局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實施監督管理。
各設區市環保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具體實施監督管理。
三、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向當地設區市環保局申報危險廢物轉移計劃,領取並填寫《江西省危險廢物轉移申請表》(表格附后),經批准后領取聯單,並於危險廢物轉移前三日內報告當地環保局,並同時將預期到達時間報告危險廢物接受單位所在地環保局。轉移量和廢物類別及運輸方式較為穩定的,每年報一次轉移計劃。
四、將危險廢物進行跨省轉移的,必須經危險廢物接受地省環保局許可,同時向移出地省環保局報告,經批准后,方可進行轉移。跨設區市轉移危險廢物的,須經接受地設區市環保局許可,同時向省環保局及移出地設區市環保局報告。
五、跨省轉移危險廢物領取《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有效營業執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和其它有關證照。
(二)危險廢物轉移計劃。
(三)危險廢物接收單位所在地省環保局審查意見。
(四)危險廢物接收單位所在地設市區市環保局初審意見。
(五)危險廢物接收單位環保情況有關材料。
六、廢物產生單位轉移的廢物如有新增或更改,須向移出地環保部門申報並得到認可。
七、危險廢物接受單位在驗收危險廢物時,若發現危險廢物的名稱、數量、特性、形態、包裝方式與轉移聯單填寫的內容不符,有權拒絕接收廢物,並及時向當地環保部門報告。
禁止擅自改變危險廢物轉移地點。
八、產生、運輸和接受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對自留存檔的聯單保存5年。省環保部門對某些聯單提出延長保存年限的,產生、運輸和接受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延期保存。
九、各設區市環保局要切實加強對危險廢物轉移活動的監督管理,掌握本轄區內危險廢物轉移的現狀,督促企業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對不執行或違規者要依法進行嚴肅查處。
附件:《江西省危險廢物轉移申請表》(略)
二00四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