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企業文化研究會

廣東省企業文化研究會

廣東省企業文化研究會,英文譯名為Guangdong Research Committee of Corporate。該會是由廣東省從事企業文化研究與建設的社會各界人士共同組成的學術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省一級社團。是由廣東省委宣傳部於1989年發起創辦,由政策研究室和辦公室負責管理。2005年交由廣東省社會科學院代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省一級社團,是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研究會概況


廣東省企業文化研究會,研究會努力探索,力求開拓企業文化活動新路子,堅持為貫徹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重大部署以及建設經濟強省、文化強省、法治社會、和諧廣東和實現富裕安康的宏偉目標、落實科學發展觀出力;為基層、為企業文化建設服務。研究會根據企業經營的客觀形勢的變化,著重研究如何提高企業的綜合競爭能力和創造能力。研究會一貫倡導企業文化的積累才是應對市場萬變的法寶,企業文化是一個蘊含著巨大的創新能力的文化,是第一生產力最為關鍵的要素,應致力成為社會共識

業務範圍


①開展企業文化理論研究,設計企業競爭力模型,幫助一批中小企業不斷做大做強;幫助一批品牌企業進一步提升品牌知名度、美譽度、行業競爭力和國際競爭力。
②開展城市營商環境與企業文化關係研究,為城市營商環境的改善和企業競爭力的提升提供全程優質服務。
③開展會員之間企業文化理論和經驗的交流和探討,整合併合理利用優質會員資源,實現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共同提高。
④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廣泛聯繫企業文化國際研究機構和行業組織,組織會員開展交流、互訪、考察、講學等活動,促進會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⑤建立企業文化評估體系,運用科學的評估方法,對大中小型企業等進行單項和綜合評估,並分類、立檔、公布。
⑥充分發揮研究會的中介服務作用,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管理、法律法規等方面 的服務。
⑦組織企業文化年會。
⑧編輯會刊。
⑨承辦政府委託交辦的相關事項。

理事會


1、第二屆理事會領導機構名單
名譽會長:梁靈光(廣東省原省長)、黃浩(省政協原副主席)、凌伯棠(省人大原副主任)張漢青(省人大原副主任)
會長:藍 紅(原省委宣傳部副部長、省委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副主任)
法人:高齊雲中山大學教授、《企業文化報社》社長)
執行會長:田 豐(原省社科院秘書長
秘書長:蔣 斌(原省委宣傳部研究室副主任)
2、第三屆理事會領導機構名單
名譽會長:黃浩(原省委常委、宣傳部部長、省政協副主席)、黃偉鴻(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藍紅(原省委宣傳部副部長)、李子彪(原廣東省社會科學院黨組書記)
顧問:勞文浩(原省委組織部副部長)胡中梅(省委宣傳部副部長)蔣斌(省委宣傳部副部長)梁桂全(廣東省社會科學院院長)劉小敏(廣東省社會科學院副院長)鄭雄(省商業企業集團公司董事長)
總監:藍紅(原省委宣傳部副部長)蔣斌(省委宣傳部副部長)
會長:田豐(廣東省社會科學屆聯合會主席)
副會長:周薇(廣東省社會科學院副院長)張國儀(廣東省社會科學院黨組副書記)林民憲(廣州電車公司總經理)荀振英(廣州百貨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陳健文(廣州聯新能源有限公司)林平凡(省社科院研究員董事長)黃志雲(東莞華南建設集團董事長)
秘書長:章揚定(廣東省社會科學院辦公室主任)
副秘書長:高全 夏輝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廣東省企業文化研究會,英文譯名為Guangdong Research Committee of Corporate。
第二條 本會是由我省從事企業文化研究與建設的社會各界人士共同組成的學術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省一級社團。
第三條 本會宗旨:堅持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我省從事企業文化研究和建設的隊伍建立和加強理論界與企業界的廣泛聯繫和交流,促進企業文化的研究與建設,為推動我省的市場經濟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是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廣州市天河北路369號5號樓4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省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引導會員和企業發展企業文化建設;
(二)總結推廣企業文化改革與發展的成功經驗,推進我省企業文化建設;
(三)反映會員和企業的呼聲,維護會員和企業的合法權益
(四)組織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推進我省經濟發展;
(五)組織行業培訓,推進企業文化資源的開發利用,提高企業素質;
(六)組織國內和國際的考察交流活動,推進多種形式的對外經貿合作;
(七)組織專家開展諮詢活動,幫助企業提高綜合競爭力;
(八)組織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為企業的改革和發展提供理論指導;
(九)組織企業開展行業自律,推進我省企業文化建設;
(十)組織對全省企業文化發展狀況的宏觀研究和專題調查,主動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十一)承擔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和交辦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凡是國內依法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提出申請,經過批准均可成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相應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辦公會議討論通過,並報會長批准;;
(四)會員繳納入會費后,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無故不參加本會的活動或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收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理事一般不超過會員的1/3);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發展規劃,;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工作會議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會員管理制度、文書檔案資料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財產管理制度、人員聘任制度、內部懲戒規定等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一般不超過理事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增補常務理事,須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須經下一次理事會追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副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形成決議,報廣東省社科聯審查並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形成決議,報廣東省社科聯審查並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會長和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會長和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副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廣東省社科聯和廣東省民政廳的財務審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廣東省社科聯批准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廣東省社科聯審核,並報廣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社科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廣東省民政廳和廣東省社科聯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廣東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廣東省社科聯和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12月3日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