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所得稅暫行條例
利息所得稅暫行條例
利息所得稅暫行條例指的是1950年至1959年我國徵收利息所得稅的基本法規。1950年12月15日政務院第63次政務會議通過,同年12月19日政務院公布。共12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條例規定,凡在本國境內有利息所得的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或經付利息者為扣交義務人。
目錄
徵收範圍是:存款的利息所得;公債、公司債及其他證券的利息所得; 股東、職工對本業戶墊款的利息所得。稅率為5%,按利息所得額比例計征。同時還對免納利息所得稅的範圍、扣交義務人的義務及違反義務的法律責任等作了具體規定。1959年1月6日,國務院批准財政部《關於擬從1959年起停止徵收利息所得稅的報告》,決定從1959年起停止徵收利息所得稅,本條例即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