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敏

四川彭州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

龍敏,男,漢族,生於1958年2月,四川金堂縣人,中共黨員,1975年7月參加工作,四川省委黨校法律專業畢業,大學學歷。曾任四川彭州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7年10月17日,龍敏因犯受賄罪,被成都中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人物履歷


1975.07-1978.01,四川金堂縣雲綉鄉愛國大隊知青;
1978.01—1980.12 ,瀋陽部隊某炮團81241部隊戰士,歷任戰士、文書、團代理宣傳幹事;
1980.12-1985.11,在四川金堂縣供銷聯社人事科工作;
1985.11-1994.06 ,在四川金堂縣委組織部工作,歷任幹事、秘書、副部長、兼任縣黨史研究室主任;
1994.06-1997.12 ,任金堂縣三星鎮黨委書記;
1997.12-1999.11,任金堂縣委常委;
1999.12-2001.12,任金堂縣委常委、紀委書記;
2002.01-2006.11,任崇州市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2006.11-2009.02任彭州市政協黨組成員、書記。
2009.02-2015.12任四川彭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12月18日,彭州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龍敏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6年1月28日,成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對彭州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龍敏(正局級)涉嫌受賄立案偵查。

依法逮捕

2016年2月5日,經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審查,依法決定對龍敏予以逮捕。

依法雙開

2016年2月29日,經成都市委同意,成都市紀委對彭州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龍敏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龍敏嚴重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申報本人及家人房產情況;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違反工作紀律,干預插手市場經濟活動;違反生活紀律,追求低級趣味。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龍敏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繼續收受他人巨額財物,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市紀委常委會審議並報市委常委會批准,決定給予龍敏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審查起訴

2016年4月28日,彭州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龍敏(正局級)涉嫌受賄一案由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

一審判決

2017年10月17日,龍敏因犯受賄罪,被成都中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