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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建
曾任國家安全部黨委委員、副部長
馬建,男,漢族,1956年出生,江西人,中共黨員,畢業於西南政法學院(后改名西南政法大學),研究員,大學學歷。曾任國家安全部黨委委員、副部長。
2018年12月27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馬建受賄、強迫交易、內幕交易案,對被告人馬建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在國安系統中,歷任副處長、處長、副局長、局長、部長助理等。
2006年任國家安全部副部長。
中國法學會副會長。
2015年01月16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馬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2015年02月25日,全國政協第二十五次主席會議審議通過了撤銷馬建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委員資格的決定,並提請全國政協十二屆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追認。
2015年02月28日,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追認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二十五次主席會議分別作出的關於撤銷馬建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委員資格的決定。
2016年12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國家安全部原黨委委員、副部長馬建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馬建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抗組織審查,轉移、藏匿涉案財物;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房產等有關事項,違規為家屬辦理出境證件;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巨額利益;違反工作紀律,濫用權力干預執法司法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馬建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造成嚴重後果,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馬建開除黨籍處分。
由監察部報國務院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
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國家安全部原黨委委員、副部長馬建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馬建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抗組織審查,轉移、藏匿涉案財物;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房產等有關事項,違規為家屬辦理出境證件;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巨額利益;違反工作紀律,濫用權力干預執法司法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馬建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造成嚴重後果,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馬建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國務院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7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國家安全部原黨委委員、副部長馬建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2018年12月27日下午,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國家安全部原副部長馬建受賄、強迫交易、內幕交易案,對被告人馬建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馬建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和內幕交易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宣判后,被告人馬建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鑒於馬建案的犯罪事實、證據涉及國家秘密,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8月16日依法對該案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14年,被告人馬建利用擔任國家安全部副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郭文貴(在逃)及其實際控制的北京政泉置業有限公司(后更名為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在公司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9億餘元。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馬建與郭文貴共謀,分別指派人員採取威脅等手段,多次強迫他人轉讓公司股份、放棄優先購買權及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實現政泉公司控股中國民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2013年,被告人馬建非法獲取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民族證券重大資產重組的內幕信息后,指使其親屬購買方正證券股票,后賣出獲利共計4929萬餘元。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馬建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強迫交易罪和內幕交易罪。被告人馬建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幫助郭文貴實際控制的公司強迫交易,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利用非法獲取的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情節特別嚴重,均應依法懲處。鑒於馬建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及內幕交易違法所得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馬建的近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50餘人旁聽了公開宣判庭審。